我國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應屬于,司法鑒定人法律地位的確定: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屬于訴訟參與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作為證人。訴訟參與人指在訴訟過程中,除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參與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法律依據:
司法鑒定人法律地位的確定: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屬于訴訟參與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可以作為證人。訴訟參與人指在訴訟過程中,除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以外所有依法參與訴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為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法律分析:法院不準許司法鑒定的情況是沒有規定的。當事人對鑒定意見有異議或者人民法院認為鑒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鑒定人應當出庭作證。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鑒定意見不得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支付鑒定費用的當事人可以要求返還鑒定費用。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對于鑒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滿足鑒定需要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要求委托人補充;經補充后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
法律分析:司法鑒定的目的如下:
1、構建和諧社會。司法鑒定機構從事的是一種技術性的工作,而且在做鑒定的時候會保持中立公證的的態度,從而確保可以從科學的角度來幫助司法對相關的證據進行確認,幫助司法機構構建和諧的社會;
2、可以印證和判定證據。幫助司法機關對案件的真實情況記性判斷,從而可以有效司法判定的效率并在順利解決爭議的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有效化解糾紛訟爭。司法鑒定機構則可以對大家收集并且提供的材料進行有效鑒定從而給出公正可靠的鑒定結論,由于司法鑒定機構具有法律效應所以能夠幫助大家有效化解各種糾紛訟爭。
法律依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第二條 司法鑒定是指在訴訟活動中鑒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者專門知識對訴訟涉及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意見的活動。司法鑒定程序是指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進行司法鑒定活動的方式、步驟以及相關規則的總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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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臨律-我國司法鑒定人的訴訟地位應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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