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裁判要旨匯編,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1、交易習慣的認定與適用規則——上海匯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訴山西諾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交易習慣的認定,應當包括對客觀
以下法律法規(裁判案例)均已收錄于艾特律寶|法律大數據庫
1、交易習慣的認定與適用規則——上海匯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訴山西諾博科技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交易習慣的認定,應當包括對客觀要件、主觀要件和適法性要件的審查。當事人主張按照雙方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確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內容的,應當從當事人之間是否形成了此種經常使用的習慣做法、當事人是否具有受其約束的內心確信,以及此種習慣做法是否合法有效等方面加以審查認定。在當事人之間已經形成特定交易習慣的情況下,只要沒有證據證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明確提出排除交易習慣的適用,則一般可以推定其具有受該交易習慣約束的內心確信。
【案例文號】:(2020)滬0115民初42261號;(2021)滬01民終9347號;(2022)滬民再12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上海一中院;上海高院
【案例來源】:見彭浩、丁晨:《交易習慣的識別與適用》,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2、多個虛假陳述行為交錯并存時損失賠償金額的確定——王某訴凱瑞德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審理多個虛假陳述行為交錯并存案件時,應結合前后行為間隔時長、原因力大小、對市場的影響、賣出時點等因素,綜合判斷兩次虛假陳述各自的因果關系。基于區分處理原則,分別認定各次虛假陳述行為的“三日一價”、因果關系,合理識別損失扣除因素并選擇計算方式,以認定投資者可獲得的損失賠償金額。
【案例文號】:(2021)鄂01民初944號;(2022)鄂民終1196號
【審理法院】:武漢中院;湖北高院
【案例來源】:見肖曼、王日升、楊三川:《多個虛假陳述行為交錯并存的司法審查》,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3、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主體的認定——焦作某建筑設備租賃站訴焦作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某、胡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中,應結合實際履行情況綜合確定合同主體,合同未經授權或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民事主體中的人格混同,原則上發生在同類主體中,個體工商戶與法人之間一般不發生人格混同。
【案例文號】:(2022)豫0802民初3375號;(2023)豫08民終138號;(2023)豫民申10371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焦作中院;河南高院
【案例來源】:見張海峰、苗力之:《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主體及訴訟時效的認定規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4、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時的調整原則——涂某能與詔安某世貿置業有限公司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司法實踐中,如何判定約定的違約金,如何予以適當調整,法律均未進一步明確。違約金的調整應以法定、合理性為原則,綜合考慮當事人過錯情況、案件的不同性質和合同履行情況確定。
【案例文號】:(2021)閩0624民初2586號;(2022)閩06民終554號
【審理法院】:福建省詔安縣法院;福建省漳州中院
【案例來源】:見黃志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判定》,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5、農村土地承包合同違約與解除的認定——東方市島西林場訴海南東泰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農村土地承包人改變承包地用途,只要未改變農用地性質,不構成違約。承包人將土地轉包是否構成違約視轉包后的用途而定。因林業生產經營周期和承包期比較長,收益慢,即使承包人違約,也不宜輕易解除,可以令其承擔其他違約責任。
【案例文號】:(2022)瓊02民初250號;(2023)瓊民終600號
【審理法院】:海南省三亞中院;海南高院
【案例來源】:見高俊華:《林地承包合同不宜輕易解除》,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6、票據典當時轉讓背書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金東公司訴百綠公司、誠至合作社、銳晟公司、琨俊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
【裁判要旨】:
票據權利作為一項財產權利,當戶可以將票據質押給典當行取得當金,但是當戶以票據典當時,應當進行票據質押背書而非票據轉讓背書。當戶未進行票據質押背書的,不構成票據質押,典當行的票據質權未有效設立。當戶進行票據轉讓背書,典當行直接受讓票據發放當金的行為,實質上屬于“名為典當、實為貼現”的行為。票據貼現屬于國家特許經營業務,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的當事人請求貼現,不具有資質的當事人向合法持票人貼現的,該行為應認定無效。典當行并非金融機構,不具有法定貼現資質,當戶向典當行轉讓背書的票據行為無效,典當行不享有票據權利。典當行要求向票據債務人行使票據追索權,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文號】:(2023)蘇0113民初3905號;(2023)蘇01民終17277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南京市棲霞區法院;江蘇省南京中院
【案例來源】:見周家明:《票據典當時轉讓背書的法律效力》,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7、股東對清算組核定的債權有異議的可否提起訴訟——陳某與重慶巨愷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龍某瓊公司清算糾紛案
【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對清算組債權核定結果提出異議后,清算組以公司股東非法律明文規定的異議主體而不予重新核定,股東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類推適用最相類似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第十二條之規定,并參照債權人提出異議和訴訟的條件予以受理和審查。
【案例文號】:(2021)渝0103民初37363號;(2023)渝05民終3391號
【審理法院】:重慶市渝中區法院;重慶五中院
【案例來源】:見郝紹彬、呂榮榮、劉智銘:《強制清算中股東參照債權人提出異議和起訴的類推適用》,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8、商業秘密保護與員工競業限制義務的協調規則——洛陽瑞昌環境工程有限公司訴洛陽明遠石化技術有限公司、程某1、程某2、王某、李某偉、武某國、蔡某雷、田某川、唐某寬、王某星、江某鋒侵害商業秘密糾紛案
【裁判要旨】:
在審理涉及客戶信息的經營秘密糾紛時,要處理好保護經營秘密與勞動者自由擇業、競業限制、人才合理流動的關系。認定離職員工是否構成侵權行為,不僅要考慮員工是否有接觸客戶信息的條件,還要考慮被訴行為是否具有不正當性,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侵害商業秘密的具體情形;既要制止侵害經營秘密的違法行為,也要保護員工離職后合理利用在工作中積累的知識、經驗和技能的權利。員工離職后,限制員工的競業自由一般以存在法定或者約定的競業限制義務為前提。
【案例文號】:(2018)豫01民初2272號;(2020)最高法知民終726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中院;最高法院
【案例來源】:見岳利浩、王慧若:《商業秘密保護與員工競業限制義務的協調》,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9、人力資源競爭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認定——上海甲悅醫療器械有限公司訴上海微創心通醫療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裁判要旨】:
人才流動是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作用的基本形式,經營者對人才的競爭屬于市場競爭行為,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予以評價。經營者在人力資源競爭中的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應從以下兩方面予以考量:一是經營者的行為是否違反法律、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和商業道德,二是經營者的行為是否擾亂正常的人才流動秩序進而影響人力資源在市場中的合理配置。
【案例文號】:(2021)滬0115民初19088號;(2022)滬73民終162號;(2023)滬民申1501號
【審理法院】: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上海知識產權法院;上海高院
【案例來源】:見朱佳平、徐涵:《“挖角”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司法考量》,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10、發送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的界定——武漢松達科技有限公司訴深圳市思迅軟件股份有限公司商業詆毀糾紛案
【裁判要旨】:
因權利人獲取涉嫌侵權方使用軟件的目標程序及源代碼具有特殊困難,在有初步證據表明存在侵權可能性時,權利人可以對涉嫌侵權方發送侵權警告函。在侵權警告函內容不存在明顯失實或虛假之處時,不能輕易地將權利人的發函行為視為商業詆毀。如果被警告方認為自身使用或開發的軟件不構成侵權,此時可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來維護自身權益,而非貿然對發函方提起商業詆毀之訴。
【案例文號】:(2022)鄂0103知民初481號;(2023)鄂01知民終30號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江漢區法院;湖北省武漢中院
【案例來源】:見趙千喜、吳剛:《發送侵權警告函構成商業詆毀的界定》,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11、在內地影響力有限的香港企業字號獲司法保護的局限——德昌電機工業制造廠有限公司訴寧波德昌電機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德昌科技有限公司、創科實業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糾紛案
【裁判要旨】:
囿于字號使用方式的局限性及使用范圍的地域性,針對在我國內地影響力有限的香港企業字號與內地企業字號之間的沖突,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按照誠實信用、保護在先權利、維護公平競爭和避免混淆等原則,依法處理。如果注冊使用企業字號的行為本身不具有惡意,也不存在混淆可能性,則可在綜合考量雙方使用涉案字號的方式、經營范圍的重合度及消費群體認知等因素的基礎上,秉持尊重已有穩定的市場經營格局的理念,依法確認相應使用行為不構成不正當競爭。但在具體的字號使用過程中仍需厘清權利邊界,規范使用企業名稱,以免造成實際混淆。
【案例文號】:(2021)浙02民初1595號;(2022)浙民終1140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寧波中院;浙江高院
【案例來源】:見陳晴、孫建英、洪婧:《在內地影響力有限的香港企業字號獲司法保護的局限》,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12、執行拍賣中悔拍保證金支付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的處理——胡某與楊某、鄭某民間借貸糾紛執行案
【裁判要旨】: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網絡司法拍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拍賣成交后買受人悔拍的,交納的保證金不予退還,依次用于支付拍賣產生的費用損失、彌補重新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差價、沖抵本案被執行人的債務以及與拍賣財產相關的被執行人的債務。按照上述順位依次支付后,如還有剩余,不應發還被執行人和悔拍的買受人,用于執行救助也于法無據,應參照罰款的規定上繳國庫。
【案例文號】:(2020)浙01執304號
【審理法院】:浙江省杭州中院
【案例來源】:見毛煜煥、方正中、逯慶堂:《善意文明執行理念下的悔拍保證金支付順位》,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13、租賃合同糾紛訴訟時效的起算——焦作某建筑設備租賃站訴焦作某建筑勞務有限責任公司、張某某、胡某某建筑設備租賃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訴訟時效的認定,應以權利義務關系確定之日起算,占有租賃物即意味著合同的延續,不會觸發訴訟時效的起算。
【案例文號】:(2022)豫0802民初3375號;(2023)豫08民終138號;(2023)豫民申10371號
【審理法院】: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法院;焦作中院;河南高院
【案例來源】:見張海峰、苗力之:《建筑設備租賃合同主體及訴訟時效的認定規則》,載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
本文轉載自“類案同判規則”,如侵刪。
裁判要點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機動車號牌不予制止,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與套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基本案情
2008年11月25日5時30分許,被告林某某駕駛套牌的魯F****3貨車在同三高速公路某段行駛時,與同向行駛的被告周某某駕駛的客車相撞,兩車沖下路基,客車翻滾致車內乘客馮某某當場死亡。經交警部門認定,貨車司機林某某負主要責任,客車司機周某某負次要責任,馮某某不負事故責任。原告趙某、趙某某、馮某某、侯某某分別系死者馮某某的丈夫、兒子、父親和母親。
魯F****3號牌在車輛管理部門登記的貨車并非肇事貨車,該號牌登記貨車的所有人系被告煙臺市XX區汽車運輸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實際所有人系被告衛某某,該貨車在被告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XX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套牌使用魯F****3號牌的貨車(肇事貨車)實際所有人為被告衛某某,林某某系衛某某雇傭的司機。據車輛管理部門登記信息反映,魯F****3號牌登記貨車自2004年4月26日至2008年7月2日,先后15次被以損壞或滅失為由申請補領號牌和行駛證。2007年8月23日衛某某申請補領行駛證的申請表上有XX公司的簽章。事發后,XX公司曾派人到交警部門處理相關事宜。審理中,衛某某表示,衛某某對套牌事宜知情并收取套牌費,事發后衛某某還向衛某某借用魯F****3號牌登記貨車的保單去處理事故,保單仍在衛某某處。
發生事故的客車的登記所有人系被告朱某某,但該車輛幾經轉手,現實際所有人系周某某,朱某某對該客車既不支配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被告上海XX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系周某某的雇主,但事發時周某某并非履行職務。該客車在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投保了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
裁判結果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8日作出(2009)寶民一(民)初字第1128號民事判決:一、被告衛某某、林某某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396863元;二、被告周某某賠償四原告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死亡賠償金、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被扶養人生活費和律師費共計170084元;三、被告XX公司、衛某某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項的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被告衛某某、林某某、周某某對上述判決主文第一、二項的賠償義務互負連帶責任;四、駁回四原告的其余訴訟請求。宣判后,衛某某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5日作出(2010)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1353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根據本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肇事貨車司機林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而衛某某是肇事貨車的實際所有人,也是林某某的雇主,故衛某某和林某某應就本案事故損失連帶承擔主要賠償責任。XX保險公司承保的魯F****3貨車并非實際肇事貨車,其也不知道魯F****3機動車號牌被肇事貨車套牌,故XX保險公司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本案客車司機周某某對事故負次要責任,周某某也是該客車的實際所有人,故周某某應對本案事故損失承擔次要賠償責任。朱某某雖系該客車的登記所有人,但該客車已幾經轉手,朱某某既不支配該車,也未從該車運營中獲益,故其對本案事故不承擔責任。周某某雖受雇于XX公司,但本案事發時周某某并非在為XX公司履行職務,故XX公司對本案亦不承擔責任。至于承保該客車的**公司,因死者馮某某系車內人員,依法不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公司對本案不承擔責任。另,衛某某和林某某一方、周某某一方雖各自應承擔的責任比例有所不同,但車禍的發生系兩方的共同侵權行為所致,故衛某某、林某某對于周某某的應負責任份額、周某某對于衛某某、林某某的應負責任份額,均應互負連帶責任。
魯F****3貨車的登記所有人XX公司和實際所有人衛某某,明知衛某某等人套用自己的機動車號牌而不予阻止,且提供方便,縱容套牌貨車在公路上行駛,XX公司與衛某某的行為已屬于出借機動車號牌給他人使用的情形,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關機動車管理的法律規定。將機動車號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將會縱容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的機動車通過套牌在道路上行駛,增加道路交通的危險性,危及公共安全。套牌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號牌出借人同樣存在過錯,對于肇事的套牌車一方應負的賠償責任,號牌出借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故XX公司和衛某某應對衛某某與林某某一方的賠償責任份額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法院的生效判決書,都應當在互聯網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
第二條 中國裁判文書網是全國法院公布裁判文書的統一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本院政務網站及司法公開平臺設置中國裁判文書網的鏈接。
第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判文書應當在互聯網公布:
(一)刑事、民事、行政判決書;
(二)刑事、民事、行政、執行裁定書;
(三)支付令;
(四)刑事、民事、行政、執行駁回申訴通知書;
(五)國家賠償決定書;
(六)強制醫療決定書或者駁回強制醫療申請的決定書;
(七)刑罰執行與變更決定書;
(八)對妨害訴訟行為、執行行為作出的拘留、罰款決定書,提前解除拘留決定書,因對不服拘留、罰款等制裁決定申請復議而作出的復議決定書;
(九)行政調解書、民事公益訴訟調解書;
(十)其他有中止、終結訴訟程序作用或者對當事人實體權益有影響、對當事人程序權益有重大影響的裁判文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聯網公布: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確認人民調解協議效力的,但為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確有必要公開的除外;
(四)離婚訴訟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監護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在互聯網公布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范圍,并通過政務網站、電子觸摸屏、訴訟指南等多種方式,向公眾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相關規定。
第六條 不在互聯網公布的裁判文書,應當公布案號、審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開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七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應當在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依法提起抗訴或者上訴的一審判決書、裁定書,應當在二審裁判生效后七個工作日內在互聯網公布。
第八條 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時,應當對下列人員的姓名進行隱名處理:
(一)婚姻家庭、繼承糾紛案件中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證人、鑒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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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臨律-《人民司法?案例》2024年第5期裁判要旨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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