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與仲裁的差異與法律依據,法院對于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若無財產可供執行,可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名單等措施。如仍無法執行,法院可暫時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或財產后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是
法院對于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可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措施,促使其履行法律文書。若無財產可供執行,可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名單等措施。如仍無法執行,法院可暫時中止執行,待發現被執行人或財產后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是拒不履行法院判決的當事人,失信被執行人則是通過手段阻撓執行,后者會受到信用系統限制。被執行人執行完畢后與一般人無異,無需承擔失信后果。
法律分析
會的。被執行人找不到怎么辦法院執行的時候,如果找不到被執行人的,仍可由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被執行人的財產如果無財產可供執行的,也可以由法院采取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執行措施,以促使被執行人自覺早日履行生效法律文書。如果在法院采取了上述措施后,仍無法執行的,則可由法院暫時中止執行,等以后發現了被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財產后,可隨時再恢復執行。什么是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于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后,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的區別區別在于失信二字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而失信被執行人,則是在被執行人基礎上,通過手段使法院無法執行,使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而被執行人實際上是有能力執行的。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采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采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失信被執行人會被法院納入征信系統,全國聯網,未來對此人的信譽系統都產生巨大影響,包括無法信貸,無法辦理信用卡,被限制高消費等。而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后,就和一般人相同了,并無上述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后果。
結語
法院對于找不到被執行人的情況,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處分財產等執行措施,或者限制高消費、加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方式,促使被執行人履行法律文書。如果上述措施無法執行,法院可暫時中止執行,待找到被執行人或財產后再恢復執行。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上訴期滿后或終審判決作出后,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與失信被執行人相比,被執行人在執行完畢后不承擔失信后果。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法律分析:1、仲裁排除法院管轄,即如果選擇了仲裁,就不能到法院訴訟了。
2、受案范圍不同。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在我國是不能申請仲裁的,而法院卻可以受理上述案件。
3、管理機構不同,仲裁委的監督機構是中國仲裁協會,其仲裁員大多是律師和政府機構人員兼職從事。而法院是國家的司法審判機關。
4、程序不同,仲裁是一裁終局的,法院訴訟是兩審終審。
5、收費不同,仲裁費高,而且不能緩交、免交、減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和訴訟的區別主要是,啟動條件不同。仲裁的前提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好達成仲裁的協議,表明是自己愿意將爭議提交到仲裁機關。而民事訴訟不用雙方進行商量,只要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法院就會受理。要是選擇了仲裁,該情況是不能去法院進行訴訟。當事人權利不同,仲裁是當事人有權利選擇仲裁的人員。
法律仲裁和訴訟區別具體如下:
1、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在自愿得基礎上訂立的在糾紛發生時按照協議的約定向仲裁機構進行仲裁。訴訟是國家司法機關依照法定程序,解決糾紛,處理案件的專門法律活動;
2、可以訴訟的案件范圍大于仲裁案件的范圍;
3、仲裁具有契約性、自治性。
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八條
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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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頭條-訴訟與仲裁的差異與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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