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田地糾紛能不能起訴,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產生糾紛的,可以由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產生糾紛的,可以由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一、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農民在未與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放棄土地耕作,外出務工或經營其他產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以終止承包合同為由,收回土地另行發包。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土地效益逐漸上升,務工農民陸續返鄉,要求繼續履行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耕種其原承包土地。此類糾紛,各地均有發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戶將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給他人耕種,自己外出務工。隨著政策調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種,現耕種方不愿退還土地,而土地流轉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現值,致使雙方在流轉期限、出讓形式及承包費等問題上產生爭議。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時,部分地方按國家政策預留了5%的機動地。現有農戶或返鄉農民不顧村集體已與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事實,要求承包這些土地,從而引起矛盾。此外,還有基于對村中荒地開墾權的爭奪而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為解決人地矛盾,仍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案調整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按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再調整土地,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過“小調整”調換土地的農戶以及希望獲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們無法達成愿望,從而引發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由于撤鄉并鎮、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地、荒灘,現在成了“香餑餑”,但由于過去村與村、社與社、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二、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一、農村田地糾紛能不能起訴
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村土地產生糾紛的,可以由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可以訴訟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二、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型有哪些
1.發包方與承包方因履行承包合同產生的糾紛。承包方與發包方簽訂了30年不變的土地承包合同后,部分農民在未與發包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放棄土地耕作,外出務工或經營其他產業。在這種情況下,作為發包方的村集體以終止承包合同為由,收回土地另行發包。隨著國家強農惠農政策的不斷出臺,土地效益逐漸上升,務工農民陸續返鄉,要求繼續履行30年不變的承包合同,耕種其原承包土地。此類糾紛,各地均有發生,具有普遍性。
2.承包期間因土地流轉產生的糾紛。部分農戶將其承包土地轉包、轉讓、出租給他人耕種,自己外出務工。隨著政策調整,原承包人要求收回土地自行耕種,現耕種方不愿退還土地,而土地流轉雙方往往是口頭約定,或雖有書面協議,但協議條款不全或不能匹配土地現值,致使雙方在流轉期限、出讓形式及承包費等問題上產生爭議。
3.“機動地”、“開荒地”引發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時,部分地方按國家政策預留了5%的機動地。現有農戶或返鄉農民不顧村集體已與他人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事實,要求承包這些土地,從而引起矛盾。此外,還有基于對村中荒地開墾權的爭奪而引發的糾紛。
4.土地“小調整”和新增人口要地的糾紛。二輪土地延包后,部分地方為解決人地矛盾,仍堅持“大穩定、小調整”的方案調整土地。《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實施后,按照法律規定,不允許再調整土地,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希望通過“小調整”調換土地的農戶以及希望獲得土地的新增人口。他們無法達成愿望,從而引發糾紛。
5.土地權屬不清的糾紛。由于撤鄉并鎮、合村并社以及征用土地的增多,過去無人問津的荒地、荒灘,現在成了“香餑餑”,但由于過去村與村、社與社、個人與個人之間土地權屬不清,引發糾紛。
三、土地糾紛處理的原則有哪些
(一)一般土地糾紛案件必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先由當地土地主管部門行政調處。當事人對行政調處不服時,才能按規定依照司法程序解決。未經行政調處的法院不予受理。
(二)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之前,任何一方面都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屬物,不得影響生產和在有爭議的土地上興建建筑物和變更附著物。
(三)歷史上已經達成有協議、協定,或已制定有鄉規民約的,而這些協議、協定鄉規民約并不違背國家法律、法令和黨的政策的,予以維護,不合理的部分可以進行適當調整。
(四)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作具體分析。通過仔細的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區別黨在各個階段的方針、政策,根據具體情況做出合理的處理意見,切忌用簡單、武斷、一概而論等解決辦法。
(五)對過去因無償占有或平調而引起的糾紛應根據現行黨的政策精神和法律規定,保護原社隊或個人的應有權益。
(六)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爭議未解決前,如無法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的規定維持現狀時,土地管理機關有權指定臨時使用單位使用,以保護爭議的土地,爭議雙方均須服從,不得借故破壞土地及其附屬物,不得煽動群眾鬧事,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強行占地。
農村土地糾紛一般是對于土地權屬的爭議等等。那么,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土地糾紛調處的程序因爭議雙方的主體不同而有不同。依照我國《 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條規定: (一) 土地所有權 和使用權的爭議先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二)土地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調解,簽訂權屬地界協議書。 (三)協商、調解不成的,按《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全民所有制單位之間、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如屬個人之間、個人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之間的 土地使用權 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區、縣級人民政府做出處理決定。農村土地權屬糾紛是怎么處理的 (四)發生嚴重的侵犯行為,引起重大的財產損失和人身事故,觸犯法律的可直接由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處理。 (五)跨越縣、市、省級行政管轄區的土地權屬爭議,各由其上一級人民政府處理。這類糾紛涉及面廣,情況復雜的,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的土地管理機關組織有關部門臨時組成 仲裁委員會 進行調解和裁決,并經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執行。 (六)地方單位或個人與駐軍發生的土地權屬糾紛,由縣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如當事人雙方的土地跨縣、市、省的,參照上述規定處理。 (七)當事人對有關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土地 所有權爭議 解決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破壞地上附著物。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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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帥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田地糾紛能不能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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