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書可以任鎮長嗎,組織部選派的村黨總支書記,不一定能夠直接提拔為鄉鎮長。因為村黨總支雖然比村黨支部的黨員多,但一樣的,當村黨總支書記都是沒有行政級別的,而鄉鎮長至少是正科級,必須滿足相應的任職條件,才能得到提拔。一般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
組織部選派的村黨總支書記,不一定能夠直接提拔為鄉鎮長。因為村黨總支雖然比村黨支部的黨員多,但一樣的,當村黨總支書記都是沒有行政級別的,而鄉鎮長至少是正科級,必須滿足相應的任職條件,才能得到提拔。一般應具備《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政策理論水平;有較強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創新意識,有工作實績;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綜合分析能力和實際工作能力;遵紀守法,廉潔自律;身體健康。同時,還應具有以下資格:1、具有3年以上工作經歷;2、具有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3、年齡條件;4、本人為中共正式黨員;5、任正科級或任副科級2年以上;6、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7、滿足所在崗位需要的其他條件。
法律依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該內容由 石萬斌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鄉鎮黨委副書記有實權。常委屬于一個地方權力最高的幾個人。重大決策都是通過常委會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時對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干部;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法律分析:鎮政府不能指定村支書為村委會的負責人。
鎮政府沒有這個權限,可以推薦,由村民自治選舉,通過后才行。不能通過,以村民自治選舉的結果為準。我國實行的農村自治的政治民主形式,村委會的負責人有村民自治選舉產生,結果出來后,有上級鎮政府正式下文書任命。這是政治民主下村民的權利。
村民委員會為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的村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其產生的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h3>四、鄉鎮黨委副書記有實權嗎法律分析:鄉鎮黨委副書記有實權。常委屬于一個地方權力最高的幾個人。重大決策都是通過常委會決定的。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
第九條 黨的地方委員會在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上級黨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黨的地方委員會應當通過召開全會的方式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貫徹執行黨中央和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以及同級黨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重大措施。
(二)討論和決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戰略、重大改革事項、重大民生保障等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
(三)討論和決定本地區黨的建設方面的重大問題,審議通過重要黨內法規或者規范性文件。
(四)決定召開同級黨代表大會或者黨代表會議,并對提議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五)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者專項工作報告。
(六)選舉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通過同級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的書記、副書記和常委會其他委員。
(七)決定遞補黨委委員;批準辭去或者決定免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決定改組或者解散下一級黨組織;決定或者追認給予黨委委員、候補委員撤銷黨內職務以上黨紀處分。
(八)研究討論本地區行政區劃調整以及有關黨政群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方案。
(九)對常委會提請決定的事項或者應當由全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策。
第十條 常委會在全會閉會期間行使黨的地方委員會職權,主持經常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召集全會,向全會報告工作并接受監督;對擬提交全會討論和決定的事項先行審議、提出意見。
(二)組織實施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和全會決議、決定。
(三)向上級黨組織請示報告工作,討論和決定下級黨組織請示報告的重要事項。
(四)對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宣傳思想文化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工作、統一戰線工作、政法工作等方面經常性工作中的重要問題作出決定。
(五)按照有關規定推薦、提名、任免干部,必要時對重要干部的任免可以征求黨委委員意見;教育、管理、監督干部;研究決定黨員干部紀律處分有關事項。
(六)對應當由常委會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的地方委員會全面工作,組織常委會活動,協調常委會委員的工作,對黨委工作負主要責任。
擔任政府正職的黨委副書記主持政府全面工作,組織政府黨組活動。不擔任政府職務的黨委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抓黨的建設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方面工作。
常委會其他委員根據分工負責有關工作,履行分管領域從嚴治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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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書可以當鄉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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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頭條-村支書可以任鎮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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