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建房手續的不完善,部分被征收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被征收人往往贏了官司也只能得到較低的賠償,因此,面臨征收拆遷時,如何制定訴訟
經典案例:未經法定程序認定違建并拆除,違法
張先生房屋被征收,但因在補償問題上無法達成協議,規劃局僅憑居委會出具的一份證明就認定房屋為違建,隨后房子還被征收方強拆了。
張先生不服,向律師咨詢,律師建議先通過訴訟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為后續訴強拆違法及申請賠償奠定基礎。于是,張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市規劃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在一審期間,法院判決確認市規劃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違法,但并未進行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張先生于是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市規劃局沒有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僅憑居委會出具的一份證明就對張先生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屬于主要證據不足,且沒有告知上訴人應當享有的陳述、申辯權,違背了正當程序原則。本案被訴限期拆除決定應當認定為行政處罰,系具體的行政行為,具有可撤銷內容。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最終,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撤銷市規劃局作出的限期拆除決定書。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不具有可撤銷內容的行為,一般是指行政事實行為、執行行為、信息公開等在事實上無法撤銷的行政行為。而對于具體行政行為,只要該行為沒有被撤銷、改變,無論該行為是否實際履行,在法律上均具有可撤銷內容。
在違建房屋認定過程中,多個階段都為房屋所有權人設定了維權程序,若對認定存疑,一定要積極行動把握機會。若房子被拆除,啟動程序確認拆除違法,是日后獲得賠償的基礎;若在房子拆除前啟動程序,情形則更為利好,房子在意味著在征收中有更多的協商籌碼。
退一步講,即使房子是違建,也不是可以任意拆除的。建筑本身違法,組成建筑物的建筑材料和建筑內的物品都是合法財產。有關部門實施拆除,若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建筑材料及建筑內的物品受到明顯不合理、過度毀損,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也就是說,即使房子被認定為違建,屋內的財產和房子的建筑材料仍然是合法財產,任何人不能損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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