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法律實務,[內容提要]拆遷問題是社會敏感問題,本文試圖從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意義、條件,以及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內容、程序等方面,探析合法拆遷的具體法律實務,并提出合理的意見,希望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追求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途徑
[內容提要]拆遷問題是社會敏感問題,本文試圖從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意義、條件,以及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內容、程序等方面,探析合法拆遷的具體法律實務,并提出合理的意見,希望能為司法實踐提供幫助,追求合法的行政強制拆遷途徑。
[關鍵詞]拆遷行政強制司法強制聽證
城市房屋行政強制拆遷,如今在各地的城市化進程與城市改造中成為一個沉重話題。近幾年來,由于強制拆遷所引發的大量群體性上訪事件和行政訴訟案件頻頻發生,正不同程度地威脅著這些城市的社會穩定。這些城市暴露出來的問題,已成為當前國家和各地方制定完善城市房屋強制拆遷法律制度時重點考慮的方向。如本文討論的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的相關問題也是熱點之一。
當前,我市的城市房屋拆遷正不可避免地進入強制拆遷階段。為避免行政強制拆遷權力的濫用,在切實維護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的根本利益,我市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規定正在實施行政強制拆遷聽證,并決定在已著手修訂的《嘉興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和擬制定的《行政強制拆遷規定》中明確有關程序性規范。
本文就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尚需探討的問題,提出相應看法,供大家討論總結,以便對進一步完善我市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
一、正確認識行政強制拆遷
(一)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基本含義。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這是目前我市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據。
如何理解行政強制執行?我們認為,所謂行政強制拆遷,是指城市房屋拆遷糾紛的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拒不履行拆遷裁決書規定的搬遷義務時,可以由作出拆遷裁決書的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定程序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該人民政府以決定書形式同意,并責成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實施強制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搬遷的活動。
(二)、行政強制拆遷與司法強制拆遷的區別。
行政強制,作為現行城市房屋強制拆遷的形式之一,明顯區別于司法強制拆遷(即法院強制執行),簡單分析如下:
司法強制拆遷分為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和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受理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案件的批復》(法復[1996]12號),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同時,《民事訴訟法》規定,因緊急情況需要先予執行的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執行。而在拆遷民事訴訟期間,人民法院應拆遷人先予執行的申請,強制被拆遷人搬遷的情形,就是依照民事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當然,在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被拆遷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的,拆遷人也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申請司法強制拆遷。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的司法強制拆遷,分為訴訟的司法強制拆遷和非訴的司法強制拆遷。《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這條規定符合《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即除特殊情形外,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是依照行政訴訟法在訴訟中的司法強制拆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規定:法律、法規規定既可以由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內提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作出裁決并送達被拆遷人三個月內被拆遷人未起訴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的強制執行,就是非訴的司法強制拆遷。但實踐操作中,人民法院考慮到拆遷關系社會穩定等問題,不主張先予執行。由于法院對強制拆遷的謹慎態度,反映出司法強制拆遷權威性高、后遺癥少的優點。
行政強制拆遷只要具備城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已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在裁決書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情形,不認當事人是否提出或正在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均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除先予執行的特殊情形外,司法強制拆遷要求被拆遷人在起訴期限內未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補償安置合同糾紛判決書已經生效的條件而言,行政強制拆遷更能體現出及時、便利、效率高的優點。這也是拆遷實踐中,多采用行政強制拆遷的原因。但不容忽視的是,行政強制拆遷存在后遺癥多、容易產生訴訟的問題。
(三)關于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基本條件。
關于行政強制拆遷的條件,國務院305號令《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并不詳盡,實踐中適用時比較混亂。直至建設部頒布《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后,各地紛紛對行政強制拆遷制定具體實施意見或規定,才使行政強制拆遷制度不斷完善起來。綜合各規范性文件,我們認為,適用行政強制拆遷前應當具備的條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拆遷糾紛裁決已作出。即拆遷糾紛當事人已向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拆遷糾紛裁決申請,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經過審理已依法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并已送達當事人尤其是被拆遷人。按照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拆遷當事人對補償形式、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安置地點、過渡方式、搬遷期限、過渡期限等內容,在拆遷期限內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拆遷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裁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文件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辦理拆遷行政案件的意見綜述的規定精神,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受理拆遷行政案件以拆遷雙方未達成安置補償協議,且對拆遷裁決糾紛不服為條件,受理拆遷民事案件則以拆遷雙方已達成安置補償協議后,當事人反悔為條件,可見我國已在實踐中明確除拆遷雙方就安置補償事宜已達成協議外,拆遷雙方就糾紛只能提交裁決來尋求解決。而這部分拆遷糾紛,就可能最后要進入行政強制拆遷程序,故《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明確規定未經行政裁決,不得實施行政強制拆行,可見,是否作出拆遷糾紛裁決書是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首要條件,實施行政強制拆遷必須以裁決為前提。
一、行政強拆和司法強拆的區別是什么?
1、性質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政府,動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職權,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政府承擔。司法強制拆遷的執行主體是法院,動用的是司法力量,拆遷的法律責任由法院承擔。
2、效率不同。行政強制拆遷不受訴訟的影響,即不論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訴訟的法定期限之內,不論他們提起訴訟是否已經結束,是否能夠勝訴,均不停止行政強制拆遷的執行。因此,行政強制拆遷具有系政府內部直接審批執行、不受訴訟的約束等效率較高的特點。而房地局申請司法強制拆遷是以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訴訟,訴訟是否終結,以及房地局是否勝訴為前提的。
3、社會公信度不同。行政強制拆遷由作出裁決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請執行,政府其他部門很難進行有效監督。被執行人若認為裁決或者執行裁決的強遷不當,因無阻止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救濟渠道,以致行政強制拆遷過程中被執行人與政府的對立和沖突時有發生。行政裁決進入申請強制執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決主動接受司法監督的程序,相對于行政強制拆遷而言,其強制執行的社會公信度亦就更高。
行政強拆的程序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強制拆遷,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行政強制拆申請書;
(2)裁決調解記錄和裁決書;
(3)被拆遷人不同意拆遷的理由;
(4)被拆遷房屋的證據保全公證書;
(5)被拆遷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轉用房權屬證明或者補償資金證明;
(6)被拆遷人拒絕接收補償金的,應當提交補償資金的提存證明;
(7)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2、依據強制拆遷決定實施行政強制拆遷,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3、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人單位代表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
拆遷人、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在實施拆遷過程中采用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或者擅自組織強制拆遷的,由所在市、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并依法予以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行政強制拆遷進行聽證的流程是:征地拆遷中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情況及時公布,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被征收土地人一定要參加聽證會,發表意見。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條 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二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行政強制拆遷聽證程序一般會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遷聽證會,提前7日公告時間地點,送達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宣布聽證紀律與聽證事由,核實當事人身份告知其權利;陳述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與理由,雙方進行申辯陳;聽證筆錄交由當事人核對簽名,填寫聽證意見書報政府法制辦備案。
【法律依據】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第四條
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依職權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外,以聽證會形式公開舉行,并接受社會監督;依當事人的申請組織的聽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行政強拆必須聽證嗎
●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行政強制拆遷程序
●行政強制拆遷實施條例
●強制拆遷行政賠償
●強制拆遷行政訴訟
●行政強拆程序違法賠償
●行政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
●行政強拆的訴訟時效
●強制拆遷房屋的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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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拆遷評估的難點及對策論文?房地產拆遷評估實務與理論初探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行政強制拆遷及聽證法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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