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過程中輿情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輿情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拆遷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如果輿情管理不當,可能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可能導致暴力事件發生。因此,拆遷時應當注重輿情管理,有效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輿情問題
法律分析:在拆遷過程中,輿情管理是非常重要的。因為拆遷涉及到很多人的利益,如果輿情管理不當,可能會引發社會不穩定因素,甚至可能導致暴力事件發生。因此,拆遷時應當注重輿情管理,有效應對各種可能出現的輿情問題,做到公開透明,避免產生誤解或引發群體性事件。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二條 行政機關采取行政行為,應當公開其行政行為的內容和依據;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1)按原面積妥善安置原則。拆遷人拆除被拆遷人使用的房屋,原則上按原面積妥善安置的原則,既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生產經營面積,降低居住水平,生產經營收入,又要保證拆遷人在拆遷活動中不承擔額外責任。但當事人可就拆遷房屋的安置地點、面積、搬遷期限、搬遷方式以及過渡期限等進行協商。
(2)鼓勵遷往市區邊陲地段和人口稀疏地區的原則。為了城市的長遠發展,減輕城市中心地區基礎設施、社會服務、住房等壓力,對被拆遷戶的安置應采取鼓勵從城市中心人口密集的地區遷往城市正在發展、人口較為稀疏的城市邊緣地區,從區位較好的地段遷往較差的地段的原則。凡根據該鼓勵原則遷往市區邊緣地段的,以及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往區位差的地段的被拆遷戶,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以示鼓勵。
(3)等價交換原則。在拆遷過程中,拆遷方與被拆遷方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不管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還是作價補償方式,在安置被拆遷人房屋時,一方面,拆遷方要保證被拆遷人不因拆遷而減少住房或用房面積;另一方面,被拆遷方則無權通過拆遷無理要求增加額外的住房面積,雙方均應本著等價交換的原則協商處理安置事宜。
(4)先安置、后拆遷的原則。拆遷方在拆除被拆遷方的房屋時,應先妥善安置被拆遷方,然后再予以拆除房屋,即使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因補償安置協議未達成一致,拆遷方依法先執行拆遷時,也必須先對被拆遷方做好安置工作,保證被拆遷方不至于因房屋被先行拆除而無安身之處,從而確保被拆遷人的居住權。
一、產權確定辦法及補償安置界限
1、凡經政府批準或已領取土地使用權證及房屋所有權證的房屋拆遷,給予補償安置。
2、凡在1978年底前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有關手續,但權屬清楚,作為歷史房產處理,拆遷時按合法房產以實際建筑面積給予補償安置。
3、凡在1979年1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給予補償安置。
4、凡在1987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憑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當地鄉(鎮)政府建房手續給予補償安置。無上述手續的,而且被拆遷人住房確有困難,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酌情處理。
5、凡在1990年4月1以后建造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已有土地審批手續或土地使用權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村鎮建設許可證(具體時間以當地鄉(鎮)實施一書兩證或一書一證起始時間而定)給予補償安置。除此之外,無手續一律視為違法違章建筑物,一律限期無償拆除,不給予補償安置。
6、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按30元/m2至50元/m2給予補償,但不列入安置范圍;超過批準期限或未經批準擅自建造的臨時建筑物,應在規定期限內一律無償自行拆除。
7、上述1—6項中的土地及房屋面積以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內容為準。如實際的土地及房屋面積與有關證件上載明的建筑面積不符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由縣國土資源、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調查核實后進行裁決。
二、拆遷安置房分類如何
根據相關法規及政策的規定拆遷安置房屋一般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動遷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購的中低價商品房。如黃浦江兩岸進行的世博會拆遷。按照有關方面的規定,被安置人獲得這種配套商品房的,房屋產權屬于個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權的5年之內不能上市交易。
另一類是因房產開發等因素而動拆遷,動拆遷公司通過其他途徑安置或代為安置人購買的中低價位商品房(與市場價比較而言)。
一、拆遷引起輿情糾紛怎么辦?
拆遷引起輿情糾紛可以采取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起訴等的方式處理糾紛,具體可以采取以下處理糾紛的方式:
1、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法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并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
行政復議的最大特點是可以跳出某個區域,如對某省國土資源廳的行為不服則可以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復議,如果在承辦案件過程中擔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護,則應該選擇這樣的救濟途徑。
2、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并作出判決、裁定的司法程序。
3、民事訴訟
在征地糾紛中,大多數進行的訴訟屬于行政訴訟,民事訴訟作為在拆遷過程中可能產生的民事訴訟,但為數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訴訟,有時候也可以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如對于非法占地的行為,從民事角度考慮我們可以起訴民事侵權,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恢復原狀。對于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如果該協議簽訂過程中存在脅迫等手段,則從民事訴訟的角度起訴撤銷該協議。總而言之辦案子要開動腦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訴訟,如果民事訴訟對我們更有利的話,則就應該設法走民事訴訟的程序。在征地糾紛中常發生的民事糾紛有:征地補償協議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4、協調裁決
征地補償裁決也可以稱之為征地補償協調與裁決,是指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是國家為減少、解決征地糾紛而推行的制度。機制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是協調,二是裁決,協調是裁決的前置,未經協調的不能進入裁決。
5、聽證制度
征地糾紛聽證制度是在土地征收糾紛中擬作出行政處罰、行政許可決定,制定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時,主管部門組織聽證,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則,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保證其陳述意見、質證和申辯的權利的制度。
二、引起征地拆遷糾紛的原因有哪些?
引起征地拆遷糾紛的原因包括媒體的輿論引導失范,持續放大著征地拆遷問題的嚴重程度等,此外還存在以下原因:
1、征收涉及個人利益,有的被征收人沒有樹立正確的征收觀念,違法違規現象普遍存在。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法律的空白和“盲點”。
3、失地農民缺乏社會保障,給社會穩定留下隱患。
4、綜合協調和齊抓共管的力度還不夠。
5、司法強拆可能存在執行難的問題。
6、當事人尋求法律途徑救濟的維權意識不夠。
7、房屋征收工作也存在一些問題,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導致拆遷糾紛發生的原因是比較多的,若是媒體的輿論引導失范,可能會放大征地拆遷糾紛的影響力。拆遷糾紛引起輿情之后,可能會加大處理該糾紛的難度。故此不管是對于拆遷方、還是對于被拆遷方,在糾紛發生后,最好是及時選擇選擇合適的處理糾紛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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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娟律師
來源:頭條-拆遷過程中輿情管理的重要性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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