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法律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
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
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8個月。法律規定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注意優先受償權的行使期限
指的是,在發包人逾期不支付價款的情況下,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在承包人享有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的期限內,即使銀行等債權人享有該工程的抵押權和其他債權,但承包人仍可依據司法解釋就工程價款優先于銀行和其他債權人的抵押權和債權進行受償。
這大大增加了承包人債權實現的概率。而如果承包人喪失了優先受償權,則即使發生承包工程拍賣,承包人也只能在銀行等債權人就抵押權的范圍內優先受償之后,才能和其他債權人按照各自的債權比例分割剩余的拍賣價款。實踐中,很多承包人因怠于行使權利而喪失優先受償權的教訓可謂深刻。因此,對于承包人而言,注意優先受償權的6個月行使期限是極為重要的。
法律依據:
《工程司法解釋》
第二十二條 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六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
《新建設工程司法解釋》
第四十一條 承包人應當在合理期限內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八個月,自發包人應當給付建設工程價款之日起算。因此,新司法解釋一對承包人行使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的期限進行了調整,從六個月延長至十八個月。
法律分析:所謂優先受償順序,是指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抵押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優先清償誰的債權。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法律分析:針對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其優先受償權順序如下:如果抵押權已經登記的,那么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如果一個抵押權登記了,一個抵押權沒有登記,那么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如果抵押權都沒有進行登記的,那么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條: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依照下列規定清償:
(一)抵押權已經登記的,按照登記的時間先后確定清償順序;
(二)抵押權已經登記的先于未登記的受償;
(三)抵押權未登記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其他可以登記的擔保物權,清償順序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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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軒教授
來源:頭條-優先受償權的期限為幾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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