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法律法規時間規定,一、噪音擾民時間規定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于噪音污染。2、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
一、噪音擾民時間規定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22點或至次日早6點的就是擾民了,屬于噪音污染。
2、如果您所處的地方出現了在這些范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根據國家規定,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3、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稱為環境噪聲污染。包括了工業噪聲污染、建設施工噪聲污染、交通運輸噪聲污染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我們著重介紹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第四十一條本法所稱社會生活噪聲,是指人為活動所產生的除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和交通運輸噪聲之外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第四十二條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因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固定設備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商業企業,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的狀況和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的情況。
第四十三條新建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核發文化經營許可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營業執照。
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其經營管理者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使其邊界噪聲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十四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二條 排放噪聲、產生振動,應當符合噪聲排放標準以及相關的環境振動控制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建立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制度,明確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噪聲監測和評價規范,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聲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規劃國家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的設置,組織開展全國聲環境質量監測,推進監測自動化,統一發布全國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規定設置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站(點),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聲環境質量監測,定期向社會公布聲環境質量狀況信息。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噪聲敏感建筑物周邊等重點區域噪聲排放情況的調查、監測。
第二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關于晚上噪音的法律規定是:我國的噪聲管制時間一般是當日晚上的22點至次日凌晨的6點,在居民區內,戶外允許噪音級晝間為50分貝,夜間為40分貝。
《噪聲污染防治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所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第八十八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夜間,是指晚上十點至次日早晨六點之間的期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
(三)噪聲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法律分析:噪音涉及的法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一般商業與居民混合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5分貝、夜間45分貝。指純居民區和文教、機關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50分貝、夜間40分貝。指特別需要安靜的住宅區,其環境噪聲標準值為晝間45分貝、夜間35分貝。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告后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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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超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噪音法律法規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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