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該怎么辦,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法律依據】《刑
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經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即可通知郵電機關將有關的郵件、電報檢交扣押。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應即通知郵電機關。扣押郵件、電報必須是出于偵查案件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的犯罪和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犯罪也都都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我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不得任意侵犯。對犯罪嫌疑人,同樣要保護他的通信自由權利,不得對其郵件、電報隨意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不是說偵查人員在認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可以憑主觀想象,想扣押就扣押,而是應當有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客觀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扣押的郵件、電報要與案件的偵查有關,是出于案件偵查中的實際需要,與案件無關的郵件、電報不能扣押。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包括扣押他人發給犯罪嫌疑人的和犯罪嫌疑人發給他人的郵件、電報,其中“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以及報刊等。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郵電機關協助執行。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要報請所在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經過批準后方可進行扣押。執行扣押時,一般要當面通知郵電機關,偵查人員除了出示必要的工作身份證件外,還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郵件、電報的文件證明。對扣押的郵件、電報應當開列清單,由偵查人員和有關郵電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偵查人員也可以用電話通知郵電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先予扣押,但應當詳細說明自己工作身份的情況、需要扣押的郵件、電報的情況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的情況等。如果扣押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里、不在郵電機關寄遞中的書信、電報的,適用扣押物品、文件的規定,偵查人員在勘驗、搜查中對上述物品、文件進行扣押時,不必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即案件已經發生變化或者郵件、電報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該郵件、電報不作為證據使用,繼續扣押郵件、電報已經失去意義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解除扣押,以維護郵電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還對扣押的郵件、電報如何返還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扣押的郵件、電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后,凡是與案件無關、不能作為案件證據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3日以內解除扣押,將扣押的郵件、電報返還郵電機關。
扣押郵件、電報必須是出于偵查案件的需要。我國憲法明確規定,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我國刑法對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權利的犯罪和郵政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犯罪也都都作了明確規定。因此,我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國家法律的嚴格保護,不得任意侵犯。對犯罪嫌疑人,同樣要保護他的通信自由權利,不得對其郵件、電報隨意進行扣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不是說偵查人員在認定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時,可以憑主觀想象,想扣押就扣押,而是應當有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客觀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扣押的郵件、電報要與案件的偵查有關,是出于案件偵查中的實際需要,與案件無關的郵件、電報不能扣押??垩悍缸锵右扇说泥]件、電報,包括扣押他人發給犯罪嫌疑人的和犯罪嫌疑人發給他人的郵件、電報,其中“郵件”是指通過郵政部門寄遞的信件、印刷品、郵包、匯款通知以及報刊等。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必須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郵電機關協助執行。偵查人員認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的時候,要報請所在的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經過批準后方可進行扣押。執行扣押時,一般要當面通知郵電機關,偵查人員除了出示必要的工作身份證件外,還應當出示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郵件、電報的文件證明。對扣押的郵件、電報應當開列清單,由偵查人員和有關郵電工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在特殊情況下,偵查人員也可以用電話通知郵電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先予扣押,但應當詳細說明自己工作身份的情況、需要扣押的郵件、電報的情況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扣押的情況等。如果扣押掌握在犯罪嫌疑人手里、不在郵電機關寄遞中的書信、電報的,適用扣押物品、文件的規定,偵查人員在勘驗、搜查中對上述物品、文件進行扣押時,不必經過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批準。
不需要繼續扣押的時候,即案件已經發生變化或者郵件、電報所涉及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該郵件、電報不作為證據使用,繼續扣押郵件、電報已經失去意義的時候,偵查機關應當立即通知郵電機關解除扣押,以維護郵電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
為了切實保障公民的合法權利,刑事訴訟法還對扣押的郵件、電報如何返還作了明確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偵查人員對于扣押的郵件、電報應當及時進行審查,經審查后,凡是與案件無關、不能作為案件證據的,應當在查明情況后3日以內解除扣押,將扣押的郵件、電報返還郵電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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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檢察院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報或者電子郵件,應該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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