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一賠三不賠怎么辦,一、假一賠三不賠怎么辦《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
一、假一賠三不賠怎么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商家不執行假一賠三制度的,如果商品是在實體的店鋪購買的,可以到消費者權益委員會投訴,如果商品是在網店購買的,可以找網購平臺投訴。
二、質量法意義的“假冒偽劣產品”
1、生產銷售領域“的假冒偽劣產品”
2011年修訂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八項規定了生產銷售領域的假冒偽劣產品行為,共九類:
(1)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指國務院有關行政部門依據其行政職能,按照一定的程序,采用行政的措施,通過發布行政文件的形式,向社會公布自某日起禁止生產、銷售的產品。
(2)銷售失效、變質產品的行為。失效、變質產品,指產品失去了原有的效力、作用,產品發生了本質性變化,失去了應有使用價值的產品。
(3)偽造產品產地的行為。指在甲地生產產品,而在產品標識上標注乙地的地名的質量欺詐行為。
(4)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指非法標注他人廠名、廠址標識,或者在產品上編造、捏造不真實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以及在產品上擅自使用他人的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的行為。
(5)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行為。指在產品、標簽、包裝上,用文字、符號、圖案等方式非法制作、編造、捏造或非法標注質量標志以及擅自使用未獲批準的質量標志的行為。質量標志包括我國政府有關部門批準或認可的產品質量認證標志、企業質量體系認證標志、國外的認證標志、地理標志等。
(6)在產品中摻雜、摻假的行為。指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的違法行為。其結果是,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7)以假充真的行為。指以此產品冒充與其特征、特性等不同的他產品,或者冒充同一類產品中具有特定質量特征、特性的產品的欺詐行為。
(8)以次充好的行為。指以低檔次、低等級產品冒充高檔次、高等級產品或者以舊產品冒充新產品的違法行為。
(9)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行為。不合格產品是指產品質量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產品。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是指以質量不合格的產品作為或者充當合格產品。
2、經營性服務活動中使用的假冒偽劣產品
2011年修訂的《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九項規定了在經營性服務活動領域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行為。在經營性服務活動中使用假冒偽劣產品主要是指在美容美發、餐飲、維修、娛樂等經營服務活動中,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行為,共七類:
(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參財產安全標準的產品;
(2)摻雜摻假產品;
(3)以次充好產品;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
(5)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
(6)失效變質的產品;
(7)標識標注的不規范、不準確的產品。
三、摻雜摻假的認定
關于“摻雜摻假”的定義,刑法和質量法不完全相同。兩高《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偽劣商品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而國家質檢總局2011年《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造假,進行質量欺詐,致使產品中有關物質的成分或者含量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標準或者合同要求。
那么“摻雜摻假”應當如何認定呢?以兩高司法解釋為準還是以國家局文件為準?從法律適用規則上講,顯然前者效力等級高于后者,因此,認定時應以兩高司法解釋為準。再回到本文開頭我提到的摻雜摻假棉花案件,執法人員抓到摻假現行,但檢驗報告中卻檢驗不出摻入的不孕籽回收棉,因涉案貨值金額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標準,我們移送山東省公安廳后,公安部門書面回復不接受,理由是不符合兩高司法解釋中“摻雜摻假”的規定,未達到“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程度。對此,我局案審委意見也有分歧,但我個人同意省司法廳的意見。
假一賠三不需要把貨物退回去。
假一賠三是商家對消費者作出的一種承諾,當消費者商家買商品時,如果商品是假貨,商家會對消費者進行原價基礎上的三倍賠償。這種做法通常是為了增強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從而促進消費者進行消費。假一賠三是消費法權益法的規定。消費者遭遇消費欺詐在維權過程中可以提出。雙方協商、向消協投訴、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等。消費者的權利可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第三十七條 【消費者協會的公益性職責】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公益性職責:
(一)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能力,引導文明、健康、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消費方式;
(二)參與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
(三)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四)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并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鑒定,鑒定人應當告知鑒定意見;
(七)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訴訟;
(八)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協會履行職責應當予以必要的經費等支持。
消費者協會應當認真履行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費者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的規定,開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活動。
法律分析:消費者購買到假冒偽劣商品后,由經營者賠償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要求經營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等法律規定賠償損失,并有權要求所受損失二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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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假一賠三不賠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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