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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是犯法得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強拆決定的是法院,但是執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強坼],對建筑類還能得到一些補償。[強制性拆除],屬違法建造用法律和行政依法拆除,沒有補償手續。
看該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性質如何再分別處理:1)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可以申請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2)對房屋的征收決定或者征收補償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強制性拆遷”是以用公告、裁定、載決、決定、判決書等書面通知當地人,并且與發生了法律效力。而執行單位進行的一種強制性行為。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采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于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后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并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并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 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后,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么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為保證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審理行政案件,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的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一)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但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可以除外; (二)社會影響重大的共同訴訟、集團訴訟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臺灣地區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復雜的案件。 第二條 當事人以案件重大復雜為由或者認為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轄權,直接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二)決定自己審理; (三)書面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條 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當事人向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要求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自己審理。 第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認為需要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決定。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在7日內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決定自己審理; (二)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 第五條 中級人民法院對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根據案件情況,可以決定自己審理,也可以指定本轄區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 指定管轄裁定應當分別送達被指定管轄的人民法院及案件當事人。本規定第四條的指定管轄裁定還應當送達報請的人民法院。 第七條 對指定管轄裁定有異議的,不適用管轄異議的規定。 第八條 執行本規定的審理期限,提級管轄從決定之日起計算;指定管轄或者決定由報請的人民法院審理的,從收到指定管轄裁定或者決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 中級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需要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或者指定管轄的,參照本規定。 第十條 本規定施行前已經立案的不適用本規定。本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不可以強拆的,但是地方上很多不執行國家法律,并且很多雇傭的拆遷人是黑社會,流氓打手。百姓拗不過大腿。
并且,我們簡單地把離婚過程限定在拆遷期限或戶口凍結期間。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一方婚前所有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方無權再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以,拆遷補償款作為被拆遷房屋價值的體現,應該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所有。2、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實踐中往往有這樣的情況,就是一方在婚前購買該房屋時以較低價格購進,而在婚后經過修繕,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種種原因,使得房屋拆遷補償價值遠遠高于購房價格,這就存在著房屋增值問題。這部分增值,我認為是一種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論上一人一半,而不全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 還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經過了擴建,房產證上建筑面積重新登記了增加額,但產權人名稱沒有變更,或者,該房屋在一方婚前購置時,就沒有辦理產權證,以后雖然經過一次或幾次擴建,仍未辦理產權證。 《辦法》第32條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謀,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表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中,有可能存在關拆遷補償面積大于原購置的房屋面積的情況,多出來的就是擴建部分。依據司法解釋,擴建部分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擴建部分的全部拆遷補償款亦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等處理,這與前面我們所說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3、享有產權一方要給對方一定補償 以上我們所說的是以貨幣形式進行的補償,如果實踐中以房屋形式進行補償,我認為應按照同樣思路來理解。如果存在著增值、擴建部分,應將無房屋產權一方應得份額分給該方。 應當注意的是,以實物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享有被拆遷房屋產權的一方將得到補償房屋產權,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無房居住的窘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4條有這樣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由此,我認為可以比照這一條款,允許因房屋拆遷而無房居住的一方適當居住拆遷補償房屋或得到對方一次性的適當經濟幫助。下面,再談一下我對夫妻共有房屋拆遷補償分割問題的認識。夫妻共有房屋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以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也包括本屬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但因婚姻存續期間超過8年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這些房屋的產權證上有些登記一位產權人姓中,而把另一方登記為共有權人,有些可能僅登記了一位產權人的姓名。 實際上,不管怎么登記,夫妻雙方都是該房屋的共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中等的所有權、處理權,依據《辦法》的規定,都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即被拆遷人。 這樣,如果以貨幣形式進行拆遷補償,那就相對簡單,夫妻雙方一人一半,如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如果拆遷補償系以實物房屋的形式進行,并且雙方不可能將此房屋分割使用,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3條規定處理,即:“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當照顧女方。”家庭暴力是一個為世界許多國家所關注的問題。它不僅對受暴者造成嚴重的身心摧殘,而且還可能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偶爾爭吵、打鬧算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界定。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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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法院網-最新強拆司法解釋解讀,最新強拆司法解釋解讀視頻
投稿:邵國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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