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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強拆該怎么辦可以辦照下列內容:一、拆遷前的談判技巧當房屋拆遷公告頒布后,拆遷人的工作人員約被拆遷人洽談拆遷協議時,如果被拆遷人的合法要求(如要求產權調換)被拒絕,被拆遷人應依法提出合理主張、耐心與其洽商,同時要注意談話的語氣。二、利用行政訴訟爭取時間在拆遷人聲稱要裁決或剛剛通知被拆遷戶參加裁決會時(提出裁決申請到裁決書下達一般為一個月),被拆遷戶一人或數人可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般而言,在拆遷范圍內未走一半人時或拆遷公告剛下兩個月前不宜過早提起該訴訟,沒有行政裁決,拆遷人根本無法實施合法的強拆。三、訴訟期間無權裁決根據建設部《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如果被拆遷人提起告拆遷許可證的訴訟,拆遷行政裁決應當中止進行,這樣就不會發生其后的合法的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了,這種狀況對被拆遷戶來說是非常有利的。四、訴訟期間作出裁決的后果如果在訴拆遷許可證一案二審未結案的情況下,拆遷主管部門仍然違法作出裁決,被拆遷人申訴到最高法院,該裁決肯定會被判決違法無效!依該違法無效的裁決而形成的后續司法或行政強拆裁判或決定統統違法無效,受害人有權請求國家賠償。五、法院受理后及時啟動第二個行政訴訟法院受理后,即使被拆遷人理由十分充分。絕大多數法院會在最短時間內判決原告敗訴。此時要在第一個案子判決前,及時設計第二個訴訟,咱們的目的就是要:拖時間!六、要求中止第一個行政訴訟,繼續采用合法的手段延長第一個行政訴訟案件的時間1、被拆遷人可在第一個案件一審判決下達的前或后時間內(不可超過二審判決書下達的時間),針對閱卷時了解到的被告所提交的證據所存在的問題,又提起第二個行政訴訟。2、法院受理了第二個案件后,原告應持第二個案件的受理通知書,主動向第一個案件的法庭提交書面的中止訴訟申請書,請求法庭根據最高法院《關于執行行訴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1條、第6項的規定,中止第一案的訴訟,法院如不中止仍作出判決,將該判決申訴到北京最高法必被撤銷!記住:第一個案件中止的時間越長對被拆遷戶越有利。因為拆遷人等不及,就只能自己提高補償標準。七、強拆的事后補救如果有的被拆遷戶的房屋在訴拆遷裁決一案中已被法院先予執行強拆了,并且訴拆遷裁決一案的二審判決已經生效,事后補救的方法是:1、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如果萬一碰到個清官將違法的拆遷許可證給撤銷了,依拆遷許可證而發生的拆遷裁決和法院的強拆統統要被撤銷,實行執行回轉。2、同時可將訴訟中了解到的拆遷人提交的有關拆遷申請資料的違法性,進行投訴。3、將拆遷裁決一案申訴到最高法。先予執行拆除了房屋,只是判前保障日后執行的一種措施,并不意味著被拆遷人已敗訴,在該案未結案之前,要求撤銷拆遷許可證案的提起,大大增強了被拆遷人推翻(即撤銷)拆遷裁決書的力度,因為法院如果要認定拆遷裁決合法,必然要求拆遷裁決的基礎條件拆遷許可證也要合法,如果出現拆遷許可證被撤銷的結果,拆遷裁決必然會被撤銷。
在舊村改造中產生的拆遷問題法院是應當受理的,法院也就是一個中立的仲裁機關,是代表國家的,對一切事件都可做出裁判的,并代表國家對不執行其裁定的人制裁,隨著法治的健全,法院的權力會擴大,不會減少的,
1)行政強遷,經區、縣房地局申請,由區、縣人民政府責成區、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定,實施強知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道關辦理證據保全。 2)司法強遷,由區、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實施強遷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強制拆遷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 審查 → 組織聽證 → 報批 → 證據保回全 → 實施 二、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答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強制拆遷的法律程序主要有: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六、強制執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根據《裁決規程》的有關規定,實施強制拆遷的時候,不得采取恐嚇、脅迫以及停水、停電、停止供氣、供熱等非法手段進行。
根據現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做出強拆決定的是法院,但是執行的可以是法院也可以是政府
商鋪拆遷流程:1、拆遷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取得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6、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7、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鎮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托鎮江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市、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程序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進行拆遷項目評估;(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三)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發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六)實施房屋拆除。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市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上市拍賣出讓土地項目提交規劃定點紅線圖);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或批準文件;(四)拆遷調查資料、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安置資金的證明。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1.確切的拆遷范圍;2.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3.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4.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5.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規定收取拆遷管理費,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區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公告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的期限,應當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應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拆遷人發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盡可能書面通知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期限從拆遷通知送達或公告送達之日起應當相應延長;到期仍聯系不上的,經公證機關公證,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http://www.enterlaw.net/index.htm
你好,關于房屋拆遷,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并且,我們簡單地把離婚過程限定在拆遷期限或戶口凍結期間。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一方在婚前所得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應屬一方婚前所有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他方無權再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所以,拆遷補償款作為被拆遷房屋價值的體現,應該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所有。2、房屋增值部分一人一半 實踐中往往有這樣的情況,就是一方在婚前購買該房屋時以較低價格購進,而在婚后經過修繕,使得房屋成新率提高,或者由于種種原因,使得房屋拆遷補償價值遠遠高于購房價格,這就存在著房屋增值問題。這部分增值,我認為是一種婚姻存續期間的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依法享有平等的處理權,理論上一人一半,而不全歸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 還有,有些房屋是一方婚前所有,但在婚姻存續期間,經過了擴建,房產證上建筑面積重新登記了增加額,但產權人名稱沒有變更,或者,該房屋在一方婚前購置時,就沒有辦理產權證,以后雖然經過一次或幾次擴建,仍未辦理產權證。 《辦法》第32條規定:“被拆除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積,自住的房屋按照房屋的有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計謀,房屋所有權證沒有表明建筑面積的,以實際測量的建筑面積計算。”計算中,有可能存在關拆遷補償面積大于原購置的房屋面積的情況,多出來的就是擴建部分。依據司法解釋,擴建部分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擴建部分的全部拆遷補償款亦應屬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平等處理,這與前面我們所說的增值部分是不同的。3、享有產權一方要給對方一定補償 以上我們所說的是以貨幣形式進行的補償,如果實踐中以房屋形式進行補償,我認為應按照同樣思路來理解。如果存在著增值、擴建部分,應將無房屋產權一方應得份額分給該方。 應當注意的是,以實物房屋進行拆遷補償的,享有被拆遷房屋產權的一方將得到補償房屋產權,而另一方有可能存在無房居住的窘況。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4條有這樣的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后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由此,我認為可以比照這一條款,允許因房屋拆遷而無房居住的一方適當居住拆遷補償房屋或得到對方一次性的適當經濟幫助。下面,再談一下我對夫妻共有房屋拆遷補償分割問題的認識。夫妻共有房屋包括婚姻存續期間以購買、繼承、受贈等方式取得所有權的房屋,也包括本屬夫妻一方婚前所有,但因婚姻存續期間超過8年而轉化為夫妻共有財產的房屋。這些房屋的產權證上有些登記一位產權人姓中,而把另一方登記為共有權人,有些可能僅登記了一位產權人的姓名。 實際上,不管怎么登記,夫妻雙方都是該房屋的共有權人,對該房屋享有中等的所有權、處理權,依據《辦法》的規定,都是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即被拆遷人。 這樣,如果以貨幣形式進行拆遷補償,那就相對簡單,夫妻雙方一人一半,如雙方另有約定,從其約定。 如果拆遷補償系以實物房屋的形式進行,并且雙方不可能將此房屋分割使用,則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第13條規定處理,即:“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當照顧女方。”家庭暴力是一個為世界許多國家所關注的問題。它不僅對受暴者造成嚴重的身心摧殘,而且還可能帶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到底什么是家庭暴力?夫妻日常生活中的偶爾爭吵、打鬧算不算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對此作出了明確界定。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
看該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性質如何再分別處理:1)對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可以申請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2)對房屋的征收決定或者征收補償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3)如房屋征收部門不履行征收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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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最新強拆司法解釋,最新強拆司法解釋全文
投稿:鄒妍
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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