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不少拆遷戶咨詢王有銀主任:遭遇違法拆除后進行法律維權,到底能獲賠多少?圍繞大家都關心的這一話題,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
違法拆除的賠償標準到底是怎樣確定的?
(一)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二)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七)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其次,在最高法公報案例“許水云訴金華市婺城區政府行政賠償案”后,最高法對于違法拆除的行政賠償問題確立了明確的賠償原則:賠償標準不能低于補償標準。
一般而言,房屋的征收補償包括房屋本身的價值、搬遷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等等,當然還包括一筆額外的政策性獎勵金。
因違法拆除導致的賠償標準不能低于依據征收確定的補償標準,除此之外,一般還包括因違法拆除導致的室內物品損失等,但值得注意的是室內物品損失是需要根據具體不同情況來確定的。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遇到這樣一種情況拆遷戶的房屋因拆除已經滅失,無法對房屋價值已經無法進行鑒定了。
在這種情況下,拆遷戶也不要覺得爭取合法權益無望,行政賠償義務機關仍需參照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對被拆遷人作出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財產權益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第三十六條第(四)、(八)項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侵害,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原則上應當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在土地、房屋征收過程中,對因違法拆除造成拆遷戶房屋等相關財產損失的,參照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予以行政賠償,確保拆遷戶因違法拆除行為造成損失獲得的行政賠償,不低于行政機關合法征收拆除房屋給予 拆遷戶的行政補償,這一做法符合國家賠償法關于“直接損失”補償的基本原則,不違反法律規定。
也就是說,拆遷方與拆遷戶未就補償達成一致,拆遷方在無法律授權、違反法定程序、超越法定職權的情況下拆除被拆遷人房屋的行為,一經確認違法,拆遷戶即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賠償程序申請國家賠償。
一般而言因違法拆除引發的賠償,為體現對違法征收和違法拆除行為的懲戒,并有效維護拆遷戶的合法權益,賠償不應低于因依法征收或拆遷所應得到的補償,哪怕房屋已經滅失,一般也不應低于賠償時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類似房屋的市場價值。
王有銀律師要提醒您的是,在現實爭取合法權益過程中,違法拆除賠償爭取合法權益涉及法律問題較為復雜,在遭遇較為復雜的拆除情況時,建議及時聯系專業律師,助您及時爭取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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