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出現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即被拆除的情形時,拆遷戶應當找誰要補償呢?
當出現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即被拆除的情形時,拆遷戶應當找誰要補償呢?
今天,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王有銀律師結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申1995號裁定書裁判精神為大家普法。
房屋被不明身份人拆除后
找誰負責?
《土地管理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權征收集體土地。當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員拆除后,負責征地工作的具有拆除權限的部門,也就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如果不能證明自己未實施拆除,法院一般都會推定由該主體承擔責任。
最高院(2017)最高法行申1337號判例也支持上述意見,明確依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規定,征地拆遷全過程均系行政職權行使的過程,即便是拆遷公司等組織實際承擔了征地拆遷的相關工作,也不能認為已經取得了獨立的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主體資格,其實施行為的法律責任應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未簽訂補償協議房屋就被拆除
究竟該找誰補?
在實踐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往往不會親自實施征收事宜,一般由鄉鎮政府、區縣征地事務機構甚至是項目指揮部等單位具體實施,發生拆除后,縣級以上政府常以“其他單位實施”來推脫。
最高法判例認為,《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征地工作。市、縣人民政府仍然不能規避補償安置義務。市、縣政府代表國家組織實施征收,也有確保拆遷戶通過簽訂協議或者以補償協議的方式取得公平合理補償的義務。
至于市、縣人民政府推脫已經授權給其他機構具體負責拆遷事宜,也不一定是真實授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沒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行政機關授權其內設機構、派出機構或者其他組織行使行政職權的,實則是委托。
也就是說,授權不可隨意進行,如果沒有相應級別規范性文件的支持,只能是委托,所謂的授權機關,要承擔行政行為帶來的法律后果。我國法律法規并未授予前述機關征收土地的權利,未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市、縣人民政府應該承擔補償責任。
綜上,拆遷戶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要求具有法定職權的市、縣人民政府給予補償。
遇到拆除不要慌,在行政法框架下,一定會有人對拆除行為負責。拆遷戶要盡可能委托專業律師,找準爭取合法權益對象,以獲得最好的爭取合法權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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