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8個涉稅問題,1、我們公司準備做分立,請問公司分立有幾種方式?區別在哪?答復: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1)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在新設分立的情況
1、我們公司準備做分立,請問公司分立有幾種方式?區別在哪?
答復:公司分立的形式有兩種,即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1)所謂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資產分割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的行為。在新設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解散,需辦理注銷登記,新設公司需辦理設立登記。
用公式這樣表述:A公司=B公司+C公司
(2)所謂派生分立,也叫做存續分立,是指一個公司以其部分資產設立另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在派生分立的情況下,原公司雖存續,卻減少了注冊資本,應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派生的公司則應辦理設立登記。
用公式這樣表述:A公司=A公司+B公司
稅務上的定義: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為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
2、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公司分立業務,企業所得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首先要判斷企業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條件。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暫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以下四種情形都是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的情形:
情形一:
企業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因此,需要特別關注企業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比如:分立是為了改變混業經營模式,將兩類不同行業、不同技術體系、不同業務性質、不同客戶群體、不相互競爭的業務分離。或者因為政府調整規劃用途,廠區搬遷,剝離未來不用的房產、土地等。
情形二:
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權支付金額低于支付總額的85%的。也就是說非股權支付金額高于交易支付總額的15%的。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這個屬于股權支付比例原則。
情形三:
取得股權支付的被分立企業股東在分立后12個月內轉讓所取得的股權。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情形四:
不符合經營的連續性,即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在分立后12個月內均改變了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企業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這個屬于實質經營維持原則。
情形五:
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沒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也就是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應該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而不能是部分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如果是部分股東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則不屬于分立的特殊性稅務處理,就應該按照一般性稅務處理進行企業所得稅的核算。
這個屬于股權比例維持原則。
提醒一:
公司分立的業務,你滿足 “一個目的、兩個比例、兩個連續”的條件,才可以選擇適用的特殊性稅務處理。
提醒二:
申報管理很重要。對于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記住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填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以及《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分立)》。若是沒有填報《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以及《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企業分立)》,則會帶來分立業務中企業所得稅特殊性處理優惠難以享受的稅務風險。
政策參考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第五條 企業重組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政策參考二: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第十一條規定,“企業發生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特殊性重組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當事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各類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企業未按規定書面備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組業務進行稅務處理”。
政策參考三: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8號)規定:
四、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除財稅〔2009〕59號文件第四條第(一)項所稱企業發生其他法律形式簡單改變情形外,重組各方應在該重組業務完成當年,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時,分別向各自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詳見附件1)和申報資料(詳見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組一方涉及注銷的,應在尚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前進行申報。
重組主導方申報后,其他當事方向其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申報時還應附送重組主導方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企業重組所得稅特殊性稅務處理報告表及附表》(復印件)。
五、企業重組業務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的,申報時,應從以下方面逐條說明企業重組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
(一)重組交易的方式;
(二)重組交易的實質結果;
(三)重組各方涉及的稅務狀況變化;
(四)重組各方涉及的財務狀況變化;
(五)非居民企業參與重組活動的情況。
3、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來的新公司,股東要一致嗎?若是股東結構不一致,對稅負有何影響?
答復: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來的新公司,股東要一致的,若是股東結構不一致,因為影響到土地增值稅了。
參考: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實施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1號)規定:
三、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4、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增值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通過分立的方式,符合打包資產轉讓的,不征收增值稅。
提醒一:
打包資產轉讓,是指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我們就將其稱為打包資產轉讓。在打包資產轉讓的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和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提醒二:
在存續分立的過程中,不僅僅要剝離實物資產,還有相關的債權債務以及人員等,根據人員隨著資產走的原則,按照經營需要,經協商后確定,分立前公司的部分員工勞動合同關系由新派生的公司承繼,新派生的公司支付上述員工工資,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
打包資產的轉讓主要是對增值稅優惠上有影響。
提醒三:
分立業務中,并于轉移不動產及貨物開具發票,所涉及的增值稅為“不征稅”,開具不征稅發票。按照賬面價值(可以簡單理解為凈值,也就是原值減去折舊)來開票,而不是原值、也不是公允價值。
提醒四:
按照存續分立協議約定的日期進行資產負債交割后,及時辦理資產過戶更名手續,主要是不動產產權的登記變更(須開具不征稅增值稅發票辦理過戶)。
重組雙方辦理資產的交割和產權過戶手續,須取得稅務機關的土地增值稅免稅確認及企業所得稅適用特殊重組的備案證明資料,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規定進行申報。
參考政策一:
《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參考政策二: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規定:
營改增試點期間,試點納稅人[指按照《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繳納增值稅的納稅人]有關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稅項目。5.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
5、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到新設立的分立企業,契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通過分立的方式,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免征契稅。
參考:
根據《關于繼續執行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公告》(財稅[2021]17號)規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6、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到新設立的分立企業,印花稅是否存在優惠?
答復:印花稅沒有減免,屬于產權轉移書據,稅率按所在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參考: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分立包括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稅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以產權轉移書據為應納稅憑證,稅率按所在金額萬分之五貼花。
7、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這種分立業務,被分立企業和派生出來的分立企業注冊資金上是否有對應關系?
答復:是的。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比如:
假設被分立公司甲注冊資本5000萬元,派生分立為2個公司:乙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被分立公司甲注冊資本4800萬元。
參考: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記支持企業兼并重組的意見》第2條第5項規定,因分立而存續或者新設的公司,其注冊資本、實收資本數額由分立決議或者決定約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冊資本之和、實收資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冊資本、實收資本。
8、我們公司準備做存續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產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將會涉及到房產土地從被分立企業剝離的情形,請問這種分立業務,被分立企業和派生出來的分立企業會計處理上如何做賬?
答復:好的,舉例來說:分立前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5,000萬元,甲公司派生分立為3個公司,分別為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公司分立后甲公司的注冊資本為4800萬元,其余登記事項不變;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乙公司的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分立后各公司股東持股比例與分立前公司持股比例相同。
注意一:
根據《關于同意甲**公司派生分立、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分立方案,確定分立的基準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并將公司的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進行分割。
注意二:
根據分立的基準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編制出派生分立的資產負債表和相關科目明細表、資產清單,《公司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作為資產分割的依據,進行具體財產分割,按照《分立債務分割清單》各自承擔債務。當然也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出具專項財務審計報告,起到鑒證該資產負債表及擬派生分立各相關科目明細表符合國家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分立公司的財務狀況和擬派生分立的資產狀況。
注意三:
在會計處理上,分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凈資產以分立前甲公司的賬面價值為基礎進行計量。
甲公司分立注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資產、負債應以分立前其賬面價值為計價基礎,分立基準日存續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所有者權益之和應等于分立前甲公司所有者權益,且分立基準日存續公司和派生公司的實收資本之和應等于分立前被分立公司的實收資本。
甲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實收資本 200萬元
其他應付款 3800萬元
應付賬款 300萬元
貸:固定資產-房產、土地使用權 4000萬元
貨幣資金 100萬元
應收賬款 200萬元
乙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固定資產-房產、土地使用權 4000萬元
應收賬款 200萬元
貸:實收資本 100萬元
其他應付款 3800萬元
應付賬款 300萬元
丙公司的賬務處理:
借:貨幣資金 100萬元
貸:實收資本 100萬元
提醒一:
分立方在分立中確認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資產、負債,僅限于被分立方賬面上原已確認的資產和負債,分立中不產生新的資產和負債。
提醒二:
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項資產、負債,應維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賬面價值不變,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資產和負債不應因該項分立而改變其賬面價值。
被分立公司的稅務處理
在企業分立過程中,被分立企業的稅務問題主要涉及的是分立過程中資產的轉移所產生的稅務問題和所得稅問題。因資產轉移而涉及的稅務處理與單純意義上的資產買賣有所不同,是企業一部分產權的轉移,亦可認為是一項投資行為,因此對此稅法有一些特殊的規定。
和企業合并相類似,企業分立涉及不動產轉移的,被分立企業免征營業稅和土地增值稅。至于印花稅,分立協議不屬于印花稅稅目中的規定不需要貼花,但分立過程中涉及到的財產所有權轉移等,則要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涉及設備和存貨轉移的,被分立企業在分立環節不繳納增值稅。轉移的資產為無形資產的,被合并企業除在書立、領受有關經濟憑證時可能涉及印花稅外,一般無其他稅收。
關于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合并、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分立業務按下列方法進行所得稅處理:
(一)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離出去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分立企業接受被分立企業的資產,在計稅時可按經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成本。
(二)分立企業支付給被分立企業或其股東的交換價款中,除分立企業股權以外的非股權支付額不高于支付的股權票面價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賬面價值)20%的。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51號)規定,“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重組有關土地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5號)規定,“按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企業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國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支持企業事業單位改制重組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37號)文件規定,公司依照法律規定、合同約定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免征契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
公司分立涉及的稅務問題有增值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
1、增值稅
依據規定,通過公司分立的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分立企業,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不征收增值稅,當然也就不需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附加等。
作為一般的工業或商業企業而言,如果確因生產經營需要而進行公司分立,符合上述規定并不難。但作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果做到符合上述規定難度還是非常大的,特別是以最終實現土地使用權轉讓為目的的公司分立行為。一旦被認定不符合上述規定,則公司分立過程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等。
公司分立過程中涉及到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之外的其他資產轉讓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稅
依據規定,公司分設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企業投資主體相同的企業,對原企業將房地產轉移、變更到分立后的企業,暫不征收土地增值稅。但該政策不適用于房地產轉移任意一方為房地產開發企業的情形。
也就是說,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公司分立的方式將房地產轉移至分立后的企業,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通過公司分立的方式轉移不動產,只適合房地產項目增值額不大的情形。
3、企業所得稅
依據企業所得稅相關規定,公司分立,被分立企業對分立出去的資產應按公允價值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而作為分立企業,應按公允價值確認接受資產的計稅基礎。采取派生分立方式時,原公司股東取得的對價應視同被分立企業分配進行處理;如果采取新設分立方式,被分立企業及其股東都應按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
如果公司分立符合特定條件,可以按規定進行特殊性稅務處理,股權支付暫不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損失的,其非股權支付仍應在交易當期確認相應的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這些條件包括:
(1)被分立企業所有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業的股權,即分立企業與被分立企業原股東不變,各股東持股比例也不變;
(2)分立企業和被分立企業均不改變原來的實質經營活動,即分立企業與被分立的經營范圍均與被分立企業分立前保持一致;
(3)被分立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分立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
4、個人所得稅
在企業分立時原自然人股東是否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目前暫無明文規定。在具體操作上,取決于地方稅務機關的認定。
比如大連市的相關規定《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加強企業注銷和重組自然人股東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大地稅函[2009]212號)第三條規定:
企業分立后,被分立企業存續的,其自然人股東取得的對價應當視為被分立企業的分配,在扣除投資成本后確認為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企業分立后,被分立企業不存續的,被分立企業應當按照清算進行所得稅處理,其自然人股東的個人所得稅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執行。
5、契稅
公司分立,往往會涉及到不動產權的轉移。根據規定,公司分立為兩個或兩個以上與原公司投資主體相同的公司,對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免征契稅。
6、印花稅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改制過程中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183號)規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的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凡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同時,企業因分立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增值稅的征收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企業分立不屬于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于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存貨、固定資產)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增值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征收增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的征收范圍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償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行為。企業分立不屬于該征稅范圍,其實質是被分立企業股東將該企業的資產、負債轉移至另一家企業,有別于被分立企業將該公司資產(土地使用權、房屋建筑物)轉讓給另一家企業的應征營業稅行為,因此,企業分立不應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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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站波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公司分立的8個涉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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