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約搬遷補貼辦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除外),(一)臨時安置費補貼選擇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被征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自行過渡。自辦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續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統計),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積
(一)臨時安置費補貼
選擇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被征收戶、公有房屋承租戶自行過渡。自辦理被征收房屋交房手續之日起至產權調換房屋交房日止(按月統計),按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給予每月70元/㎡的臨時安置費補貼,每月補貼低于3,000元/證的,按3,000元/證計。如因故未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房屋的,在原有基礎上增發臨時安置費,凡超過期限3個月以內(含)的,增發50%;超過期限3個月以上的,增發100%。
說明:
1、選擇全貨幣補償的,給予3個月臨時安置費補貼。
2、選擇購買的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的,不享受臨時安置費補貼。
(二)居住房屋各類補貼
1、裝潢補貼
被征收居住房屋屬于舊式里弄房屋、簡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500元/㎡建筑面積給予裝潢補貼;被征收居住房屋屬于成套獨用居住房屋的,按700元/㎡建筑面積給予裝潢補貼。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裝潢補貼需經評估確定的,應當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相關裝潢費用的證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其裝潢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貼。
經評估的,以評估結果進行補貼,不再按500元/㎡建筑面積或700元/㎡建筑面積的標準進行補貼。
2、搬遷補助費
以被征收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為基準,補貼15元/㎡;低于700元/證的,按700元/證計。
3、家用設施移裝費
電話、熱水器、空調、有線電視、寬帶、家用(獨用)電表和煤氣等家用設施移裝費按2,000元/證計。
(三)非居住房屋各類補貼
1、證照補貼
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內辦理了營業執照并繼續有效的,給予每證補貼100,000元。
2、非居住房屋其他補貼
對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內的裝飾裝修、設備搬遷和安裝以及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等,按照被征收非居住房屋建筑面積,給予2,500元/㎡的補貼,低于100,000元/證的,按100,000元/證計。
(四)未認定建筑面積的處理辦法及補貼
未認定建筑面積是指按照相關征收政策進行補償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以外的部分。未認定建筑面積按以下規定進行補貼:
1、以下情形的未認定建筑面積,經公示后,按評估單價乘以補貼面積計算補貼:
(1)房地產權證中有記載但不計入建筑面積的部位,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獨用曬臺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2)租用公房憑證中有記載但不記載為獨用租賃部位,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獨用曬臺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3)未記入房地產權證、租用公房憑證但經房屋管理部門批準,實際用于居住的閣樓、獨用曬臺搭建、獨用天井搭建等。
上述情形有面積記載的以記載的面積作為補貼面積,沒有記載的以實際丈量結果作為補貼面積。上述情形中涉及的閣樓,按照高度分別計算補貼面積:高度在l.7米以上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作為補貼面積;高度在l.2米至1.7米的部分,按照實際丈量結果的一半作為補貼面積;高度在1.2米以下的部分,不計算補貼面積。
2、不成套公房中,在租賃憑證上記載為獨用灶間、獨用衛生間且繳納租金的,以記載的面積×居住房屋評估單價計算補貼。
3、其余未認定建筑面積,按實測面積乘以600元/㎡進行補貼。對于無本項規定的未認定建筑面積或不按本項規定計算補貼的,每證補貼40,000元。
說明:對于于上述情形的,或有上述情形但不按上述規定計算補貼的,每證補貼40,000元。
(五)未認定非居住房屋處理辦法及補貼
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為經營場所正常經營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未經房屋管理部門批準居住房屋改變為非居住用途,不認定為非居住房屋。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簽約期內簽約并在規定時間搬遷的,給予每證150,000元補貼。
一、廣豐區拆遷補償標準
1、搬遷費: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100㎡以內的(含100㎡),按1500元給予補助;超出100㎡的部分,按1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選擇貨幣補償的,補助一次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補助二次搬遷費。2、臨時安置補助費:周轉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人一次性給予12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并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補助標準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12個月。選擇產權調換的,臨時安置費計算時間自征收補償協議簽訂之日起至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安置房交付時間在24個月之內的(含24個月),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10元/㎡·每月×24個月的標準在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后一次性付清;超過24個月至36個月的(含36個月),按15元/㎡·每月的補助標準結付;超過36個月的,按20元/㎡·每月的補助標準進行結付。3、停產停業補助:對里弄、小巷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達二年以上的住改非房屋(將合法住宅房屋改為非住宅房屋使用),安置方式按住宅房屋執行。住改非房屋面積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二層以上(含二層)、負一層及以下部分一律不計住改非面積,并且正在營業的非住宅房屋,給予停產停業的補助標準,補助標準為:一次性貨幣補償為6個月(即按第一層的實際經營面積×147元/㎡)。4、獎金:在征收期限內,從征收人公告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之日起,被征收人在20日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2%的獎勵;超過20日但在40日(含40日)之內與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征收人的,可給予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1%的獎勵。超過40日的,不給予獎勵。
在房屋征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應該如何補償安置呢為了妥善解決該問題,各地方政府一般通過頒布實施地方政府規章和地方政府規范性文件對征收拆遷中的公房補償安置進行規制。下面舉上海市與長沙市的規定為例:上海市《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規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與公有房屋產權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賃關系的個人和單位。這類人,和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一樣,在征收拆遷中享有依法獲取補償安置的權利。該實施細則中對公房的補償給出了一個明確的公式,對公房的所有人和承租人之間的補償比例進行了相關的規定。征收公有出租居住房屋時,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租賃關系終止,對被征收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20%;對公有房屋承租人的補償金額計算公式為:評估價格80%+價格補貼。其中,價格補貼=評估均價補貼系數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貼系數不超過0.
3,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長沙市《長沙市國有土地上拆遷(征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對承租人補償安置的暫行規定》(長房政發〔2010〕7號)中規定:1.由拆遷人或征收實施部門與產權單位簽訂拆遷(征收)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由產權單位對拆遷(征收)項目范圍內承租人進行補償安置,費用在所獲補償安置款中列支。2.征收決定公告公布后,產權單位向承租人送達終止租賃關系通知單,與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并告知拆遷(征收)規定的搬遷期限。3.產權單位制定并公示拆遷(征收)范圍內承租人補償安置方案并與拆遷(征收)范圍內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承租人應結清租金和水電費用,并在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空房屋,交付拆除。1.關于直管公房的補償安置首先,對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的補償安置方式為異地房屋安置和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貨幣補償安置兩種。直管公房住宅承租人選擇異地房屋安置的按原承租房屋計租面積進行安置;選擇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貨幣補償安置的按承租房屋計租面積進行核算。其每平方米補償單價參照同一拆遷許可(征收)項目內各類結構、成新直管公房住宅的房地產分類評估單價平均值的40%確定,但不得低于1200元。其次,對直管營業用房及其配套用房每平方米補償單價參照同一拆遷許可(征收)項目內各類結構、成新,同地域、同用途房屋的房地產分類評估單價平均值的25%確定。最后,對直管辦公、生產、倉儲用房等其它非住宅每平方米補償單價參照同一拆遷許可(征收)項目內各類結構、成新,同用途房屋的房地產分類評估單價平均值的30%確定。2.關于自管公房的補償安置對單位自管住宅承租人的補償安置方式原則上由產權單位制定。產權單位可實行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貨幣補償安置,也可實行異地房屋安置。解除房屋租賃關系貨幣補償安置按承租房屋計租面積進行核算。補償單價由產權單位自行確定,但每平方米補償單價不得低于1200元。異地房屋安置的計租面積不得小于原承租房屋的計租面積。其他省市地區對于公房的征收拆遷補償安置的規定大多是原則性的,公房的承租人作為使用權人也是有權利獲得補償的,征收(拆遷)人應該和被征收(拆遷)人、公房承租人簽訂安置補償協議。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遷中可以獲得以下補償:
1、替代土地的租金價差損失;
2、房屋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非住宅房屋營運損失補償等。
公房承租人在征收拆遷中對公房承租人的補償方式如下:
1、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買承租房屋,以被拆遷人身份獲得補償;
2、實物補償,被拆遷人以異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與公房承租人解除原來的租賃關系;
3、貨幣補償,被拆遷人以協議方式收購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權。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頭條-簽約搬遷補貼辦法(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為企事業單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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