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動遷有職工安置補償費,法律分析:企業動遷職工是否有安置補償費應根據職工是否愿意跟隨企業動遷來判斷。企業拆遷職工愿意跟隨企業搬遷的,企業應當給予職工拆遷安置費;企業拆遷職工不愿意跟隨企業搬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企業動遷職工是否有安置補償費應根據職工是否愿意跟隨企業動遷來判斷。企業拆遷職工愿意跟隨企業搬遷的,企業應當給予職工拆遷安置費;企業拆遷職工不愿意跟隨企業搬遷需要解除勞動合同的,企業應該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一、請病假不批算曠工單位做法對嗎
員工請病假不批算曠工的做法是不合理的,職工有病休和享受病假待遇的權利。任何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企業應該根據職工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一定的醫療期,在此期間企業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二、企業拆遷和員工有關系嗎?
安置職工不僅涉及企業自身的損失,還涉及政府對下崗職工的安置。員工安置不當很容易導致群體性事件。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履行不到位,導致企業搬遷、兼并、企業資產轉讓等全部或部分勞動合同條款不履行的其他情況。
三、破產企業的職工如何安置
1、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并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2、政府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政府規定。
3、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一般來說,如果在公司工作了一整年,也會得到去年一個月的工資補償,公司有義務在搬遷前一個月通知員工,以便他們做好心理準備。邏輯上公司沒有收到一個月的通知,雇員可以要求雙倍的工資公司對于公司的搬遷,如果公司的新地址在勞動合同簽訂時規定的地理范圍內,或者公司明確說明搬遷地點,員工必須服從公司的調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一、5年未簽勞動合同自動離職有賠償嗎
有一部分人發現,自從自己上班以來一直都沒有與公司單位簽定過勞動合同,于是就發現自己工作中的合法權益都不會有得到任何保障(帶薪休假、帶薪假日、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甚至會沒有這些合法權益。那么,這些人中的一部分人就會想辭職。那么主動辭職在沒有簽定合同的情況下辭職者會有權利得到相應的賠償嗎?
首先,若是主動辭職相關的公司單位在沒有與你簽定勞動合同的情況下肯定是不會支付補償金的。這時候就可以去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反饋相應的情況,然后再向相關的公司單位告訴他們你已經向勞動監察部門反饋了情況了,想要和他們協商補償金的問題。若相關的公司單位還是不肯協商,那么就可以走法律程序來討回補償金(去勞動仲裁委員辦處申請仲裁)。
根據《勞動合同法》中說明,公司單位若要聘請勞動者而勞動者自開始工作后一個月內必須簽定勞動合同,而且勞動合同上面必須有勞動者與公司單位代表人的簽名與蓋章(或手指模)和生效日期。簽定完合同后勞動人與公司單位代表人共同人手一份勞動合同。
若勞動者在公司單位工作超過一個月未滿一年還未與公司單位簽定勞動合同,那么公司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若公司單位不愿意支付,那么勞動者可以去向勞動監察部門反映。
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獲得的雙倍工資與解除勞動關系沒有任何聯系。也就是說,你在公司單位工作時間為滿一個月未滿一年內申請辭職(不論是什么原因),若公司單位還沒支付給你雙倍工資,那么你都可以向公司單位獲取自己的那份雙倍工資。申請辭職與申請雙倍工資兩者意義明確,互相沒有聯系。
二、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續簽有補償嗎
合同到期公司提前通知不續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員工合同到期不續簽還在公司上班有補償,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如果超過一個月未續簽合同,公司向員工支付雙倍工資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當企業遇到動遷,有的企業是能夠異地搬遷之后繼續生產,有一部分企業因為搬遷就要申請破產倒閉了,這兩種情況下的企業動遷,針對于職工安置都是有相應的補償費用的。針對第一種,那就是在搬遷過渡期間的安置補償費;針對第二種情況,會涉及到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破產之后員工安置補助費的發放情況。
職工安置補償費一般都會計算在停產停業損失當中,目前現行的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在搬遷中職工安置費補償的補償標準。有的地方制定了關于停產停業損失中包含對員工的安置費用,如《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暫行辦法》中對于非住宅房屋上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做了明確規定。同時該辦法中規定,員工月生活補助是指生產經營者在停產停業期間,每月支付給員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補助,員工月生活補助標準按征收決定發布前上個月的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從勞動合同法的角度出發,用人單位在因為拆遷而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給到經濟補償的。
綜上所述,因拆遷而解聘員工的安置補償費用,在法律法規政策性文件中并沒有詳細性規定,屬于拆遷當事人相互協商爭取的項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訂)》第四十六條【經濟補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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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張曙光教授
來源:臨律-企業動遷有職工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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