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陳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六安市某鄉人民政府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案情回顧】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六安市某鄉人民政府
第三人:某村村民委員會
【案情回顧】
陳先生是六安市某村村民,在村內擁有合法房屋。八年前,鄉政府曾與該村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但當時簽訂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遠低于陳先生房屋的實際價值,無法保證陳先生原有的生活水平,不具有公平合理性。不僅如此,村民委員會本來也是無權代替村民簽訂協議的,陳先生幾經考慮,選擇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協助當事人迅速啟動了系列程序。圣運律師了解案件詳情后,經過協商、溝通、復議及訴訟等程序,使案件有效推進,也搜集了關于本案的關鍵性證據。
圣運律師認為,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可以看出,有權實施征收土地并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的行政機關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本案中,鄉政府未經法律、行政法規授權,也沒有證據證明其取得了有權機關的委托,不具有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的行為能力。因此,其與陳先生簽訂的土地征收補償協議,應當被認定為無效。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鄉政府與村民委員會簽訂的土地征收補償協議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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