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有合法口糧田,2016年11月15日早上9點左右,岳先生等人的農作物被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毀壞
委托人:岳先生等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人:市政府
案號:(2018)豫10行初66號
案情回顧
岳先生等人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有合法口糧田,2016年11月15日早上9點左右,岳先生等人的農作物被鎮政府組織人員強行毀壞,隨即該土地被占用進行施工建設。
此前,岳先生等人并未收到任何征地文件,也沒有獲得合理補償。經多次討要說法無果,岳先生等人決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了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實施。在圣運律師的幫助下,岳先生等人通過申請信息公開的方式確認鎮政府毀壞農作物、占用農地進行建設的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隨即,圣運律師協助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復議。但是,市政府認為,2016年11月21日岳先生等人已了解其承包土地上建筑物、附屬物被拆除的事實,2017年6月22日才提起行政復議,超過了60日的法定申請期限,并以此為由駁回了岳先生等人的復議申請。
圣運律師認為,鎮政府實施拆除行為未經任何法定程序,也未告知岳先生等人有申請復議的權利,可以參照適用當時還在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起訴期限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訴權的,起訴期限應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在本案中,適用60日的復議申請期限明顯不當。
復決結果
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岳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訴訟,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撤銷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責令市政府重新審查申請并作出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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