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常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 :準格爾旗薛家灣鎮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常先生是內蒙古自治
委托人 :常先生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 :準格爾旗薛家灣鎮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常先生是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城坡村井渠社村民,因準格爾旗蒙祥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煤礦露天開采建設項目,常先生位于井渠社的宅基地與承包地被占用。這樣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常先生的合法權益,因此他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首先,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為了核實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常先生特向薛家灣鎮城坡村村委會申請了村務公開,請求公開歷年來城坡村村委會與準格爾旗蒙祥煤炭有限責任公司簽訂的《臨時用地補償協議書》;項目用地補償費用使用、分配方案及賬目明細。然而,薛家灣鎮城坡村村委會于2019年4月12日收到常先生的村務信息公開申請后,一直未予以任何答復。鑒于這樣的狀況,圣運律師再次協助常先生通過郵寄的方式,向鎮政府寄送了《督促履行申請書》,請求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督促薛家灣鎮城坡村村委會履行村務公開的職責。然而,鎮政府簽收后,并沒有如常先生所愿全面履行敦促村務信息公開的職責,而是僅向常先生公布了部分文件。
在本案中,圣運律師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村民委員會實行村務公開制度。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常先生在向準格爾旗薛家灣鎮城坡村村委會申請村務公開無果的情況下,向鎮政府郵寄了督促履行申請書,但鎮政府只郵寄了部分材料,而且未在法定期限內對常先生申請事項作出答復意見或處理結果。這樣的行為應當被認定為未依法正確履行法定職責,因此,圣運律師協助常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在開庭過程中,圣運律師有理有據地闡述了代理意見,法院經查明案情后,也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在判決中責令準格爾旗薛家灣鎮人民政府在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對常先生作出書面答復或者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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