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等人是甘肅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有承包地若干。2016年,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
【委托人】劉先生等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省政府
【案情回顧】
劉先生等人是甘肅省某村村民,在村內有承包地若干。2016年,甘肅省人民政府作出批復,同意將劉先生等人的承包地收歸國有,作為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劉先生等人不服《批復》內容,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王有銀律師聽取了案件情況,迅速制訂了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首先,圣運律師協助劉先生等人提起了行政復議,但是省政府以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為由,駁回了復議申請。圣運律師認為,該復議決定違反相關法律規定,且對劉先生等人的權利義務造成了實質影響,遂協助劉先生等人提起行政訴訟。
一審法院認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針對省政府征收土地決定所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能再提起訴訟,裁定駁回起訴。
圣運律師認為,首先,該復議活動針對的是《批復》的合法性,具體理由是征地報批前未履行告知義務、征地批復作出前未履行聽證義務、社會保障費用未予落實等,并不是三十條規定的確權類案件。其次,省政府并未對該《批復》的內容作出實質性審查,只是從程序上決定不予受理復議申請,屬于行政復議的程序性事項,應當屬于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劉先生等人提起上訴。
【判決結果】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圣運律師的意見,認為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定,指令市中級人民法院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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