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補償事宜未談攏的關鍵節點,征收方竟以“整治六亂拆除危房”的名義實施強制拆除,這是圣運律師代理的一起真實案例。雖然危房的拆除程序與拆遷程序,是完全獨立的兩套程序,但在現實生活中,一旦啟動拆遷程序,老百姓的房子就很容易被貼上“危房”的標簽。面對類似情況,如何進行維權,圣運律師結合這起案件給大家解讀。
朱先生在山西省長治市某地擁有自建宅基地住房一處。幾年前,朱先生收到當地國土部門下發《征地告知書》,載明當地擬進行舊村改造項目,而朱先生的房屋正處于征收紅線中。
該地村委會多次和朱先生協商補償事宜,未果。2021年8月半夜,朱先生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強制拆除,朱先生第一時間選擇報警,后續并未得到處理結果。
圣運律師介入案件后,針對了解的案件情況,迅速展開辦案件調查工作。房子被強拆,訴訟時效有嚴格時間限制,當務之急要馬上提起強拆確認違法之訴。此時兩個難題擺在律師面前:第一,確認本案被告;第二,確認強拆違法。
通過信息公開,圣運律師幫助王先生獲取了相關的征收資料文件,文件明確涉房屋屬于XX征收范圍之內,由縣人民政府負責“XX社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工作。辦案律師表示,以此可知案涉征收項目由縣政府組織實施并統籌管理,征收過程中產生的法律責任應由縣政府承擔。
此外,根據律師調查到的當地規范《關于開發區改革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晉發〔2016〕50號)第三條及《山西省開發區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等,都一致指向縣人民政府負責“XX社區城市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征收工作,應當為本案適格被告。
依據最高法法相關裁判【(2018)最高法行再106號】可知:“在集體土地征收過程中,有且僅有市、縣級人民政府才具有依法征收土地及其附屬物的職權,發布公告亦是其履行職權的表現。因而,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范圍內的情況下,除非市、縣級人民政府能夠舉證證明房屋確系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由其他主體違法強拆,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推定強制拆除行為系市、縣級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體實施。”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縣政府竟辯稱,涉案房屋在2021年時出現坍塌形成危房,為保護群眾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因此按照相關規定實施拆除。
辦案律師表示,案涉房屋位于征收范圍內,據朱先生陳述2021年8月拆除案涉房屋時村內已有百分之九十的房屋被拆除,故案涉房屋所在村根本不符合整治六亂的前提和基礎,整村即將全部拆除,整治六亂的意義何在。
本案中案涉房屋為案涉房屋在征收范圍內,因一直未簽署安置補償協議,為了加快項目進度,以整治六亂拆除危房的名義代替征收,被告具有強制拆除動機。
征收方作為政府機關應當切實做好征收和安置補償工作,企圖以整治六亂拆除危房的名義代替征收,實屬缺乏擔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自行強制執行,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去院強制執行。本案中,拆除部門并未履行上述程序,屬嚴重違法。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確認縣政府強拆行為違法。
在拆遷過程中,對于自己并不“危險”而僅僅是一般性的“老舊”的房屋,通過危房鑒定程序實施征收拆遷的做法本身就是存在巨大疑問的。房子一旦被戴上了“危房”的帽子,要趕緊判斷一下“危房”這個帽子是否合法。假如房子不幸被拆了,咱老百姓也有權主張按照合法的拆遷標準進行補償或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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