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陸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陜西省某新區管理委員會案情回顧陸先生是陜西省某村村組村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陜西省某新區管理委員會
案情回顧
陸先生是陜西省某村村組村民,在該村擁有承包地約1.5畝,地上種有果樹等農作物。幾年前,陜西省人民政府作出了審批土地文件,將村內的集體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并依法征收為國有。隨后,陸先生的承包地被管委會組織的相關人員非法損壞,合法權益嚴重被侵犯。多方求助未果,陸先生來到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制訂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迅速啟動了辦案程序。在圣運律師的辦案策劃協助下,非法損壞事實被法院判決確認違法。隨后,陸先生向區管委會提出了賠償請求,但區管委會作出的案涉賠償決定書顯然沒有讓陸先生的合法權益得以保障。在律師的協助下,通過一審、二審程序該份不合法的行政賠償決定書被判決確認撤銷并責令予以賠償。在協商賠償的過程中,區管委會與陸先生就賠償數額依舊遲遲難以達成一致意見,在法律與律師的支持下,陸先生再次通過訴訟程序請求合理賠償。
在訴訟程序中,圣運律師為陸先生整理了詳細的損失清單及合理的賠償標準。管委會認為陸先生提出的賠償標準與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但圣運律師認為,首先本案中管委會制定的所謂的補償標準,是依據2013年的標準對2018年的土地進行補償,顯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其次,依據我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應當按照直接損失予以賠償。直接損失的范圍除了包括被推平承包地上附著物的損失費用外,還應當包括陸先生因案涉承包地被征收必然可得的補償利益。更重要的是,依據我國《行政訴訟法》中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行政機關不提供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本案中,區管委會雖然幾次對陸先生重新作出了賠償決定,但在對原告提出的賠償有異議且有相應證據作證的情況下,區管委會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對自己的賠償決定進行相應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訴訟結果
法院經過審理案件,對圣運律師主張的意見予以認可,判決撤銷了區管理委員會作出的行政賠償決定,責令其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賠償陸先生的各項損失。在律師的協助下,一次次的勝訴判決都是陸先生有利的協商籌碼,期望在圣運律師的協助下,陸先生的合法權益能夠今早的得以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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