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馮先生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被告:朔州市人民政府案情回顧 馮先生是朔州市某村村民,在村內
委托律師: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主辦律師
被告:朔州市人民政府
案情回顧
馮先生是朔州市某村村民,在村內合法擁有宅基地和承包地,因“某集團開采露天礦”項目被納入拆遷范圍。馮先生深感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拆過程中遭受到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希望能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法權益。
王有銀主任聽取了案件詳情后,擬定了詳細的辦案計劃,并指派團隊專業律師具體執行,并迅速啟動了相關的程序。圣運律師首先協助馮先生通過信息公開的形式得知山西省自然資源廳曾于2013年作出了與該項目相關的臨時用地計劃的批復。
圣運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了,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但本案事實是,從涉案《批復》作出之日起至今已經將近6年,臨時用地變相成為了永久用地,馮先生不僅沒有得到本應“到期歸還”的土地復墾,6年間也一直未得到合法合理的補償安置。馮先生的生活、健康、出行都受到了重大的影響。
在這樣的情況下,圣運律師協助馮先生以郵寄的方式向區政府提起了落實安置補償申請,但區人民政府未給予馮先生答復。隨即,馮先生又向朔州市人民政府申請了行政復議,市政府隨后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書。圣運律師認為,朔州市人民政府決定不予受理的理由是,馮先生未提供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安置協議等證明且本案件也超過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但在這些事項未予以明確的情況下,朔州市人民政府徑行決定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的行為是不妥當的,馮先生的合法權益更是無法從這樣的決定中得到保障。在這樣的情況下,馮先生提起了行政訴訟。
訴訟結果
法院經審理后,認可了圣運律師的意見,判決朔州市人民政府繼續履行行政復議職責,在判決生效之日后五日內受理馮先生的行政復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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