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與征地補償決定的區別,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與征地補償決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目的不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該決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夠得到妥善的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置房、支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與征地補償決定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目的不同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該決定主要是為了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夠得到妥善的安置,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安置房、支付安置費用等。其重點在于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居住和生活問題,保障其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征地補償決定:此決定則主要是確定被征收土地應獲得的補償金額和補償方式。其核心在于對被征收土地進行公正、合理的價值評估,并據此給予被征地農民相應的經濟補償。
二、內容不同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通常包含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安置地點、安置時間等具體內容。這些內容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未來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
征地補償決定:則主要明確補償標準、補償方式(如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以及補償支付時間等。這些內容是確保被征地農民能夠獲得應有經濟補償的關鍵。
三、法律效力及實施階段不同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通常在征地過程的前期階段作出,是征地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相關部門需按照決定內容執行安置工作。
征地補償決定:則可能在征地過程的后期階段作出,是在確定征收土地后,對被征地農民進行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同樣,該決定也具有法律效力,征收部門需根據決定支付補償款項。
綜上所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與征地補償決定在目的、內容以及法律效力及實施階段等方面存在顯著差異。這兩類決定共同構成了征地工作的完整框架,確保了征地過程的合法性和被征地農民的權益保障。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國防和外交的需要、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等情形,可以作出征收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一、拆遷程序違法怎樣起訴
1、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行政裁決是行政訴訟的前置程序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都應當經當事人申請,先由同級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只有經行政裁決后,當事人仍不滿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訴訟。
實施裁決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2)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者與行政裁決有法律上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裁決不服的,都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行政裁決的事實認定、行政程序、法律適用、有無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等進行全面合法性審查。
2、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1)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相關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未經行政機關裁決,僅就房屋補償、安置等問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約定拆遷當事人之間民事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協議或者履行協議不符合約定的,按照民法典和民法典的規定,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當事人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有以下情形:
①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搬遷期限屆滿后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協議后,且拆遷當事人之間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反悔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以下這些內容: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數量等;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等。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一、誰能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所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二、征地批復流程
1、擬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擬征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征地方案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人,也即擬征地方案公告。擬征地方案公告還須告知被征地人禁止事項、聽證權利,此后對征用范圍內土地及地上附著物、人口進行調查統計。
2、審查、報批及批準
征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獲得批準的,批準此征地方案的政府將作出用地批復,下級政府以此為依據進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4、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進行公告、組織實施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制定征地補償、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等具體的方案。征地的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予以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進行修改和補充,并向被征地單位和農民支付有關費用,落實人員安置及地上附著物拆遷方案。
5、清理土地和實施征地
征地補償和人員安置方案實施后,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被征用的土地進行清理,并組織實施征地和供地。
一、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和征收補償決定的區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決定是征收集體土地時,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制定,對被征地村民給予補償的方案。而征收補償方案是征收國有土地房屋時,對房屋所有人補償的方案。兩者區別是征收標的不同。
二、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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