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第四十七條規定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十七是什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具體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需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具體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其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標準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則參照征收耕地的標準規定。若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經省級政府批準,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在特殊情況下,國務院可提高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
法律主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農民可以依法直接向縣級以上國土資源局投訴或者到信訪局信訪。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條 依照本法規定,責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對繼續施工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有權制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對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責令限期拆除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法律分析: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基本農田; (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主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征收土地是國家政府的行為,但是為了保證征收的合法性,土地管理法對于征收行為有明確的程序與實體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釋義】本條是關于征用土地補償的規定。一、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和補償辦法不因征用土地之后的用途的改變而改變。而是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確定補償標準和補償數額。二、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1.土地補償費是因國家征用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對土地的投人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2.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3.地上物的補償費,包括地土地下的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地土地下管線、水渠的拆遷和恢復費用,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砍伐費等,其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制定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時將予以明確規定。4.青苗補償費,是指農作物正處于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獲的,因征用土地需要及時讓出土地而致使農作物不能收獲而使農民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以經濟補償。青苗補償費的補償標準,一般根據農作物的生長期按一季的產值予以計算,或按一季作物產值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償。具體的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三、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包括征用耕地之外其他土地,如林地、草地、水域、建設用地等,也應當給予補償。四、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除按本法的規定繳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和青苗補償費外,還應當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五、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最高標準。按照本法的征地補償原則為保證被征用土地單位的農民不因土地征用而降低生活水平。因此,本條第六款又規定,依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保證被征地單位農民的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提高補償標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對于征收土地的補償規定。希望以上的詳細介紹能夠讓大家對我國土地征收法律規定有所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具體如下:1、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2、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3、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用于非農建設的土地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1、企業是鄉鎮企業。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上興辦企業的,只能是鄉鎮企業,而不能是其他性質的企業;2、企業用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3、企業用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4、企業發生破產、兼并等情形。綜上所述,目前集體土地的使用權無論通過什么方式轉讓,均只能用于農業建設,除非將集體土地通過征收程序完成國有土地的“變性”,再通過國有土地的流轉程序進行交易流轉,否則不得用于其他用途。【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第五十九條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應當按照村莊和集鎮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建設用地,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載明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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