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五六年了沒開發,政府征收土地五六年沒給補償款,針對政府征收土地五六年未給予補償款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政府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且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
針對政府征收土地五六年未給予補償款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政府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且必須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因此,如果政府未在五六年內支付補償款,這是不合法的。
以下是具體的法律分析和建議:
政府征收土地的法律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政府在征收土地時,有義務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同樣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各項補償費用,并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未支付補償款的法律后果:
如果政府未履行上述支付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也將依法給予處分。
受害者的救濟途徑:
對于政府未支付補償款的情況,被征地農民可以采取多種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首先,應當注意保留房屋、土地的證件,及時錄音拍照錄像做好證據保全工作。
其次,可以嘗試與政府進行合理的協商溝通。如果溝通未果,可以申請政府管理部門進行裁決。
如果裁決不能解決問題,被征地農民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在此過程中,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了解相關法律規定,并掌握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政府征收土地五六年未給予補償款是不合法的行為。被征地農民有權要求政府依法支付補償款,并可以通過多種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征收土地五年未用的土地是沒有補償的。因為閑置土地屬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根據國土資源部令〔1999〕第5號《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建設用地批準書未規定動工開發建設日期,自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建設用地批準書頒發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的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己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綜上所述,政府進行征收工作時會調查其土地實際的使用者情況并且計算補償金額,如果是面對五年都沒有人使用的土地時就會將其認定為是閑置土地,此時因為早已被剝奪了使用權的公民就沒有理由向政府再索要征收所能得到的對等補償了。
有補償的。
因為閑置土地屬于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根據國土資源部令《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超過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書約定、規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國有建設用地。
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開發建設滿一年的國有建設用地,也可以認定為閑置土地。
土地被政府征用后多年未用,個人沒有權利收回。土地征用簡稱“征地”。國家因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強制收取集體或個人所有的土地并依法給予一定補償的行為。在一定意義上講,征用就是強制購買。中國征用土地的涵義是國家為了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依法強制、有償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特征如下:1、征用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實際行使征用土地權的是各級土地管理機關和人民政府;2、征用土地是國家行政行為;3、征用土地是國家建設的需要;4、征用土地必須以土地補償為必備條件;5、征用土地的標的只能是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用土地必須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必須貫徹節約用地的原則,必須嚴守征地審批權限,必須給予被征地農民以法定的經濟補償。《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第四十九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法律分析:如果土地被征收后十年無開發,其土地將歸國家所有。永久征用了的土地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如果原使用權單位暫行不用或者放棄了使用權,但所有權不變,屬于國家全民所有,不再屬于原集體。土地征收后閑置了的,應當由原土地使用者收回,并進行耕種或者開發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土地征收五六年了沒開發怎么辦
●土地征收5年后還沒開發
●土地已征收多年且未開發
●土地征收后幾年沒開發農民怎么辦
●土地征用幾年沒有開發怎么辦
●政府征收土地五年不開發
●士地征用五年沒有開發
●土地征收不開發幾年后是否被收回?
●土地征收十幾年未開發
●被征收過的土地多年未開發農民還有使用權嗎
●政府征收土地五六年沒給補償款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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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用土地后超過6年一直未開發
●土地被征收五年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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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征收土地多年不用歸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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