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時補償協議應該跟哪個簽,土地征收時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一、土地征收時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鑒于保證權利的存在,作為抵押品的房產具備了一定程度上的獨特性質。也就是說,當涉及到對該房產的處理時,應當立即向抵押權人進行通知,這是因為抵押權擁有
一、土地征收時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
鑒于保證權利的存在,作為抵押品的房產具備了一定程度上的獨特性質。也就是說,當涉及到對該房產的處理時,應當立即向抵押權人進行通知,這是因為抵押權擁有優先于其他權利的受償地位。在通常情況下,產權受到限制的房產如果面臨征收,那么被征收人必須主動向抵押權人發出通知,同時也需要將此信息傳達給征收方。在此基礎上,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需要共同協商并重新簽訂相關協議。若未能如此操作,抵押權人有權請求用補償款項來提前償還抵押房產所擔保的債務。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土地征收時補償協議應該跟哪個簽
在我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乃是建立在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之間為明晰其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過程中的相關權益及義務的基礎上所簽立的契約性文件,其主要功能在于以合同形式明確各方當事人間所享有的民事權責。
值得注意的是,該類協議的簽署主體通常為省級或者市級政府法定的房屋拆遷部門,這些機構負責協調并組織實施本行政轄區內的房屋拆遷補償工作。
此外,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之規定,各地的房屋拆遷部門可以分別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主管,或者由各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亦或是為了專門應對拆遷事宜設立的行政機構。
在具體簽約過程中,房屋拆遷部門應當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圍內,會同被拆遷人就各類補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補償款額、支付周期、用于產權置換的房屋地址、面積以及搬遷費用、臨時安置費用或周轉用房租金、停工停業損失賠償、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與過渡時期的長短等等內容進行磋商,形成并簽署具備法律效應的補償協議。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在簽訂此類協議時,必須包含拆遷當事人的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其授權辦理人員的身份信息,同時,該協議須得到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確認后方能生效。
如需處理拆遷非租用房屋,則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法簽署相應協議;
若涉及租賃房屋,拆遷方則應當與房屋所有者即被拆遷人和使用人共同簽訂協商達成的協議。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規定:
重傷。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輕傷。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于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種無形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無論是在工作中,還是在生活中,我們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雖然法律可能看起來復雜和深奧,但是只要我們愿意花時間去學習和理解,就能夠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應用。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土地征收時需要抵押權人同意嗎”,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學習和理解法律的機會,我們應該抓住這些機會,不斷提高我們的法律素養,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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