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轉讓協議不寫期限可以嗎,一、土地轉讓協議不寫期限可以嗎土地轉讓時,在轉讓協議中一般要載明土地轉讓的期限,如果轉讓協議沒有載明轉讓期限的。轉讓期限不超過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或者承包年限。二、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土
土地轉讓時,在轉讓協議中一般要載明土地轉讓的期限,如果轉讓協議沒有載明轉讓期限的。轉讓期限不超過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或者承包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四十條土地經營權流轉,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流轉合同。
土地經營權流轉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轉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流轉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轉土地的用途;
(五)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流轉價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時有關補償費的歸屬;
(八)違約責任。
承包方將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過一年的,可以不簽訂書面合同。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土地轉讓要簽訂轉讓合同的,在轉讓合同中約定土地轉讓的期限。如果轉讓合同沒有約定期限的,轉讓期限不超過土地使用剩余年限或者承包年限。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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