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農村新政策,各地陸續取消農業稅,這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農村“土地熱”現象再次出現,被拋荒、代耕?、流轉的土地,成為當前農村社會矛盾
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農村新政策,各地陸續取消農業稅,這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種地的積極性,農村“土地熱”現象再次出現,被拋荒、代耕?、流轉的土地,成為當前農村社會矛盾的焦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不斷出現,不少還是群體性糾紛。就漣水縣人民法院而言,受理此類糾紛共31件,占全年收案總數的1.7%,月1—5月份受理此類糾紛計29件,占收案總數的3.6%。從統計數據看,今年僅5個月時間,此類糾紛數量與去年全年基本相同,且占收案總數的比例翻了一倍之多。大量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出現,給農村農業生產和社會穩定帶來諸多不利因素,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已擺上基層人民法院的議事日程。本文擬從爭議受理、案由確定、審理原則和案例分析等四個方面入手,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的審理作一初探。
一、爭議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因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門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調或調解不成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年12月17日,《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經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并自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我省法院系統受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主要依據,《條例》規定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生效的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條例》規定同時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依法提起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訴訟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是我國農村政策的基石。人民法院應站在政治高度充分認識到,妥善受理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進一步落實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重要任務,對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構建農村和諧社會具有重要作用。
二、案由確定
(一)農業承包合同糾紛
農業承包合同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通過自愿協商、公開招標等方式,將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發包給承包人,由承包人獨立經營,完成規定的上交任務后,享有合同規定收益的協議。
凡農業承包合同的當事人,因農業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或終止而發生糾紛,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案由均應確定為農業承包合同糾紛。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由承包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共同承包,人數眾多的,應當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由人民法院在承包人中指定代表人。
(二)承包經營權糾紛
承包經營權是公民、集體對于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是用益物權的一種。《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第2款規定,公民、集體依法對集體所有的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承包經營權糾紛,是指因發包人、承包人之外的第三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第2款的規定,侵害承包人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而引發的糾紛。與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主要區別在于,它是侵權類糾紛,而農業承包合同糾紛屬合同類糾紛。
(三)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糾紛
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糾紛,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當事人,因轉讓、轉包、出租和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履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過程中而發生的糾紛。
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轉包、出租、互換等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由承包方與流入方簽訂,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主權和收益權,流轉收益的價款和支付方式,由流轉當事人雙方自主商定。
(四)請求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糾紛
請求確認土地轉讓協議無效糾紛,是指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或者村民委員會的村民,認為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違反法律規定,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讓給他人,損害農民利益而引發的糾紛。此類糾紛多為群體性糾紛,起訴到人民法院的,多為集團訴訟。
目前,人民法院受理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數量雖然較多,但歸納起來,糾紛的類型主要有以上四種。人民法院應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準確確定案由。今后,隨著農村形勢的變化,還會有新類型糾紛出現,對新類型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院關于民事案件案由確定的規則,確定新類型糾紛的案由,以便正確適用法律,更好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審理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和國辦發明電[2004]21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妥善解決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緊急通知》等是我省法院系統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法律和政策依據。農民擁有法律賦予的長期而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在法定承包期限內,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法調整和收回承包地,不得違背農民意愿強行流轉承包地,不得非法侵占農民承包地。對沒有具體法律、政策為審理依據的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人民法院應從維護承包人合法權益出發,根據現有的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妥善審理。人民法院在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時,還應特別注意以下幾個突出問題的處理原則。
一是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問題。外出務工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規定,在法定承包期限內,除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他一律不得收回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將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地發包給別的農戶,外出務工農民請求收回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是違背農民意愿強迫流轉承包地問題。強迫農民流轉承包地的,流轉關系無效,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責任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規定規定,承包方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自主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妨礙或者強迫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未經承包方書面委托,發包方和其他任何組織、個人不得代表承包方與流入方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起訴要求返還被強迫流轉的承包土地的,人民法院應當保護。
三是以拋荒為由收回農戶承包土地問題。任何組織和個人以拋荒為由收回農戶承包土地的,應予退還。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明電[2004]21號文件要求,人民法院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以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農戶拋荒承包地的,現在農戶起訴要求繼續承包耕種的,原則上應準許。
四是出嫁女的承包地問題。出嫁女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這個問題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可以收回其原承包地;二是在承包期限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另外,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根據《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戶的,適用上述規定。
四、案例分析
原告王-杰與被告王-俊系堂兄弟關系,為同一村民組村民。,原告王-杰任村干部期間,為調解被告王-俊與王-義之間的用地矛盾,將自己承包的1.2畝土地與被告王-俊承包的0.8畝土地調換。之后,原、被告按調換后的土地進行耕種。?年7月,原告王-杰提出換回與被告王-俊調換的土地,被告王-俊予以拒絕。經有關部門調處未果,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換回原來的承包地。
在討論這起糾紛時,對是否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形成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承包方自愿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行為,受法律保護。本案原、被告系同一村民組村民,雙方自愿對各自部分承包土地進行調換,并已實際履行。因此,原告王-杰要求收回被互換的承包地的請求,應不予支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規定之規定,可駁回原告王-杰的訴訟請求。
另一種意見認為,農村實行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30年不變,法律對合法的土地流轉予以保護,但法律上的土地流轉內容,應包括土地權利和義務一并流轉。本案原、被告雖然互換了土地,但雙方承包經營權證書上仍記載原承包土地畝數,仍基于原承包土地面積上交農業稅,既是以原有承包地向國家承擔上交義務,就應對原有承包地享有權利。故本案所涉土地并未發生法律意義上的流轉,原告王-杰對其承包經營權證書上記載的土地,仍享有承包經營權,對其要求換回土地的請求,法院應予支持。
筆者認為,本案系承包經營權流轉協議糾紛,第二種意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精神,法院支持原告王-杰的訴訟請求,有利于保護其合法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問題進行的解答,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比較復雜的,首先要確定糾紛的類型,再依據重調解、尊重歷史、依法等原則處理。讀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到北京圣運律師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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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中國法院網-如何妥善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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