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是什么,土地征收什么時候開始?,一、土地征收什么時候開始?一、土地征收在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公告10日后進行。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1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
一、土地征收在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公告10日后進行。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1個工作日內進行征收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二。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五條
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征地補償標準和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四)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
1、安置補助費是指國家在征用土地時,為了安置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人口的生活,所給予的補助費用。
2、安置補助費是針對享有土地承包權的農民,為保障其被征土地后的生活來源給予的一種生活安置性補償,因此,該項補償歸土地承包權人。
3、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對征用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各地一般按該土地年產值乘以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費倍數計算;對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4、按照以上規定計算支付的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5、凡是被征土地的承包權人如果同意本集體組織確定的統一安置方案,安置補助費由集體組織統一安排失地農民生活。只要被征土地權人明確表示放棄集體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應直接發放給被征土地承包權人。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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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土地征收什么時候開始?,土地征收安置補償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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