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有哪幾種,關于征收土地出讓金的標準,一、關于征收土地出讓金的標準1、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2、
1、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
2、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報國務院批準。
征地拆遷補償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顧名思義,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三、征地拆遷糾紛原因包括哪些?
1、征收程序存在違法現象,征收地塊未經有權機關審批即開始征收程序,或是存在不張貼征收公告等不透明行為;
2、補償安置的標準不依法制定,未經審批或聽證,致使補償標準明顯不合理;
3、因歷史遺留問題致使房屋產權證明缺失,征收部門以此降低補償或者強拆房屋時有發生;
4、補償協議簽訂不明確或是簽訂后不依約履行,致使拆遷后續糾紛發生。
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而且還沒有政府的拆遷裁決的話,到建設部門申請拆遷行政裁決。如果和拆遷人已經達成了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覺得不公平,可以到法院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提拆遷合同糾紛。如果和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但有政府的行政裁決的話,既可以申請上級部門或本級政府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到本級法院。
在房屋實施拆遷的過程中,難免會因為拆遷安置補償問題以及拆遷款分配問題等而發生一系列的糾紛,在處理糾紛的時候,首先要確定糾紛的性質,在確定性質之后可以選擇合適的處理方式,一般情況下最好選擇協商處理,因為協商的方式最高效便捷。
土地出讓金的征收標準的規定是劃撥土地按基準地價的40%收取,征地一般是會按原土地的用途來進行補償,以上就是關于征收土地出讓金的標準的相關介紹。如果您對于這方面還有疑問想要了解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咨詢專業律師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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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楊建峰律師
來源:臨律-關于征收土地出讓金的標準,征地拆遷補償方式有哪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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