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期內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嗎,一、承包期內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嗎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屬于用益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
物權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發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屬于用益物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為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土地仍是農民的基本生產資料和最主要的生活保障。因此,必須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不得隨意收回承包地。
物權法的規定對穩定土地承包關系具有重要意義,體現了用益物權的特征。根據這一規定,除法律對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別規定外,在承包期內,無論承包人發生什么樣的變化,只要作為承包人的家庭還存在,發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數人死亡的;子女升學、參軍或者在城市就業的;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農村從事各種非農產業的;承包人進城務工的等。只要作為承包人的農戶家庭沒有消亡,發包人都不得收回其承包地。但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經營的家庭消亡的,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承包人的繼承人因繼承而獲得兩份承包地,允許發包人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隨著我國城鄉經濟結構的調整和城鎮化的發展,農村剩余勞動力向城鎮的轉移會不斷增加,對于承包人全家離開農村,遷入小城鎮或者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其承包地能否收回的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區別不同的情況分別做了規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糾紛怎么處理按照不列情形分別處理:
(1)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2)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于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六條
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并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于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相信大家看了上面的介紹多多少少也應該知道,對于在承包期內的土地一般發包方是無權收回承包地的,除非是承包之后棄耕拋荒時間長的,可能會面臨收回。以上就是北京圣運律師小編整理的有關承包期內發包人可以收回承包地嗎的相關內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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