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邁農民起訴政府征地不補償樹木 法院:縣政府違法,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縣政府違法行政,應補償3 4畝青苗款澄邁縣政府派出機構——老城管委會在征用老城鎮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種植了風景樹的土地時不予補償青苗款,為此,林方光向
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縣政府違法行政,應補償3.4畝青苗款
澄邁縣政府派出機構——老城管委會在征用老城鎮美且村村民林方光種植了風景樹的土地時不予補償青苗款,為此,林方光向法院起訴。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今年6月判決:澄邁縣政府未按照國家征地補償的相關規定給予補償,是違法的行政行為,要求其按照相關規定對林方光進行補償。因對判決不服,雙方又上訴。省高院10月29日開庭審理了此案。
征地不給補償,農民將縣政府告到省高級法院。
村民:政府征地毀壞景觀樹只給遷移費用不補償
據澄邁縣老城鎮潭池村委會美且村村民林方光介紹:2012年至2013年期間,澄邁縣政府下屬派出機構海南老城管委會征用了老城鎮潭池村委會美且村466畝土地,涉及林方光種植了景觀樹木的32.35畝土地。老城管委會作出對林方光種植的景觀樹不給補償,只給每畝6000元遷移費用,由林方光自行遷移的決定。
林方光認為,澄邁縣政府未依法對征用其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勘測,未依法對地上附屬物、青苗進行清點及補償,征地行為違法。于2014年1月向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澄邁縣政府對其給予征地補償、地上附屬物補償、青苗補償、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
縣政府:該地是存量建設用地農民種樹是民事侵權
記者隨后從林方光出示的今年6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中看到:澄邁縣政府為此向省第一中院進行了應訴。澄邁縣政府認為:林方光所述的涉及種植了景觀樹的32.35畝土地為澄邁縣政府的存量建設用地。林方光對涉案土地上種植的景觀樹木沒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權。澄邁縣政府在沒有出讓開發之前,林方光在該地上種植景觀樹木,是民事侵權。
2014年1月3日、17日,澄邁縣政府通知林方光:限其于2014年1月11日前將種植在這些土地上的樹木遷移完畢,原則上不予補償,同意給予每畝6000元的遷移費用。否則將依法處置。
澄邁縣政府請求法院駁回林方光的訴訟請求。
省中院:3.4畝土地有合法使用權縣政府違法行政應補償
今年6月25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審理后進行了行政判決。
法院審理了各方提供的材料后認為:澄邁縣老城鎮潭池村委會美且村農民林方光所稱遭縣政府不給補償征用的32.35畝土地,并不完全是澄邁縣政府所稱的存量建設用地。其中有3.4畝土地是林方光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的。
省中院由此判定:澄邁縣政府征用以上土地時,沒有對上面所種植的景觀樹,按照國家征地補償的相關規定作出補償,并限期要農民林方光自行遷移,其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征地青苗補償的規定。
因此,法院認為,澄邁縣政府征用林方光的3.4畝土地沒有按照相關規定給予青苗補償的行政行為違法,要求澄邁縣政府按照海南省政府【瓊府(2009)41號】《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等的規定給予林方光補償。
林方光對海南省第一中級法院對其合法土地使用面積只算3.4畝不服,再次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起訴。省高院于10月29日下午開庭審理了此案,但沒有當庭對此進行宣判。
文中人名皆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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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佳律師
來源:頭條-澄邁農民起訴政府征地不補償樹木 法院:縣政府違法,澄邁農民起訴政府征地不補償樹木 法院:縣政府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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