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有哪些選擇權和抗辯權,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而拆遷補償的抗辯權就可以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而拆遷補償的抗辯權就可以是很多方面包括拆遷協議,拆遷過程中對侵權請求權的抗辯,對違約情形請求權的抗辯等。
一、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是什么
請求權抗辯權形成權的定義:
1、請求權是指權利人要求別人為某些行為或者不為某些行為的權利。權利人不能直接控制權利標的物,只能向義務人請求;
2、形成權是指權利主體僅憑自身行為就能改變自己與別人法律關系的權利;
3、抗辯權是指對抗對方請求權或者其他權利的權利?!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二、一般保證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者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三、保證的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條件有哪些?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四個條件:
1、只有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是一般保證,保證人才能享有先訴抗辯權;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先訴抗辯權既可以在訴訟或者仲裁之前、訴訟或者仲裁的過程中或者強制執行程序中行使;
3、先訴抗辯權只能是在主債權人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時,才能由保證人行使;
4、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時間,其功能在于防御和阻卻,暫時停止或延緩主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并不能否認或者消滅債權人的權利和保證人的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分析: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廣義上的抗辯權是指妨礙他人行使其權利的對抗權,至于他人所行使的權利是否為請求權在所不問。而狹義的抗辯權則是指專門對抗請求權的權利,亦即權利人行使其請求權時,義務人享有的拒絕其請求的權利。而拆遷補償的抗辯權就可以是很多方面包括拆遷協議,拆遷過程中對侵權請求權的抗辯,對違約情形請求權的抗辯等。
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五條 【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六條 【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第五百二十七條 【不安抗辯權】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八條 【行使不安抗辯權】當事人依據前條規定中止履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后,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視為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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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
來源:臨律-拆遷補償有哪些選擇權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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