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語境:殘疾人的識別方法,法律語境:殘疾人的識別方法
法律分析: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根據(jù)《聯(lián)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CRPD第一條宗旨:釋義為殘疾人包括肢體、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長期損傷的人,這些損傷與各種障礙相互作用,可能阻礙殘疾人在與他人平等的基礎上充分和切實地參與社會。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我國殘疾人的認定標準是以社會功能障礙為主來確定殘疾,87年定為五類、95年暫定視力、聽力、言語、智力、精神和肢體等六類殘疾標準。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第二條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殘疾人的婚姻受法律保護。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沒有在殘疾人和非殘疾人之間進行區(qū)別對待的條款。但是,如果在個人在婚姻方面有問題要解決,殘疾人可以持殘疾證到當?shù)氐臍埪?lián)維權中心要求法律救助,維權中心會聯(lián)系司法部門的法律救助站給予幫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 結婚 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 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 結婚登記 。符合本 法規(guī) 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 結婚證 。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婚姻家庭受國家保護。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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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法律語境:殘疾人的識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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