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醫保網上如何繳費,寧夏醫保網上繳費流程如下:1、登錄醫保所在地稅務局官網,點擊進入“網上辦稅廳”,注冊登錄后點擊“自助繳費”模塊;2、點擊查詢應繳費金額,綁定銀行卡確認支付即可;3、網絡自助繳費完成后,繳費人可以通過地稅局官網實時查詢繳
寧夏醫保網上繳費流程如下:
1、登錄醫保所在地稅務局官網,點擊進入“網上辦稅廳”,注冊登錄后點擊“自助繳費”模塊;
2、點擊查詢應繳費金額,綁定銀行卡確認支付即可;
3、網絡自助繳費完成后,繳費人可以通過地稅局官網實時查詢繳費情況,如需辦理完稅證明,可以打印繳費記錄前往當地地稅分局辦稅廳進行完稅業務辦理。
根據我國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支付的基本要求,參保人到醫療保險機構報銷自己看病就醫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般要符合以下條件:
1、參保人員必須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或持定點醫院的大夫開具的醫藥處方到社會保險機構確定的定點零售藥店外購藥品;
2、參保人員在看病就醫過程中所發生的醫療費用必須符合基本醫療保險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的范圍和給付標準,才能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規定予以支付;
3、參保人員符合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的醫療費用中,在社會醫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與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費用部分,由社會醫療統籌基金統一比例支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第七十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法律分析:寧夏社保繳費標準按在2017年度全區城鎮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0%(3639元/月)-300%(18195元/月)之間核定。職工工資總額18195元/月的按300%核定繳費基數,低于2017年度全區城鎮按3639元/月核定繳費基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一條按照國家和區市加快推進醫療保險制度建設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管理工作,根據《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暫行規定》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統一調整全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意見的通知》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門診大病是指短期內不能治愈、需長期或終身在門診治療、醫療費用較高、需統籌基金給予補助的疾病。
第三條門診大病病種
根據籌資水平和保障能力,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暫定為十五個種類:冠心病、高血壓、糖尿病、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類風濕性關節炎、腦血管病后遺癥、慢性病毒性肝炎、慢性腎小球腎炎、慢性腎病綜合癥、慢性腎功能衰竭、器官移植術后、系統性紅斑狼瘡、精神病、再生障礙性貧血和各種惡性腫瘤。
第四條門診大病申請和辦理
(一)參保職工患冠心病、高血壓、糖尿病和類風濕性關節炎四種門診大病,需持二級以上(含二級)醫療機構疾病診斷證明書及相應的檢查報告、身份證和醫保卡,到統籌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填寫門診大病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門診大病處方本》。
(二)參保職工患上述四種門診大病以外的其他十一種門診大病,需持近期住院病歷首頁復印件或出院證、身份證和醫保卡,到統籌地區二級以上(含二級)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填寫門診大病審批表,經審批后辦理《門診大病處方本》。
(三)審批門診大病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成立由副主任醫師以上的專家組成門診大病認定專家小組,依據《銀川市門診大病診斷技術標準》,定期對申請辦理門診大病的參保職工進行確認(必要時應要求申請人進行體檢)。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根據專家小組意見,作出審批結論,通知申請人,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職工發放《門診大病處方本》,并將信息上傳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備案。
(四)審批門診大病的定點醫療機構及醫學專家,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原則確認和審批門診大病。對定點醫療機構違規審批、確認的門診大病,醫保經辦機構應立即終止參保職工享受的門診大病待遇,發生的費用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違規審批的參保職工門診大病資格按本辦法規定程序重新審批確認。
第五條門診大病就醫管理
(一)參保職工應當持《門診大病處方本》、醫保卡和身份證,自行選擇1-2家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醫療,被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應當與參保職工簽訂《門診大病就診服務協議》,并將信息上傳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
(二)參保職工對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不滿意,需變更就診定點醫療機構的,應在每年12月1日至31日,到重新選擇的定點醫療機構登記,變更就診機構,重新簽訂《門診大病就診服務協議》,原《門診大病就診服務協議》自行終止。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應將信息上傳到參保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參保職工從次年1月開始,在新選定的定點醫療機構進行門診大病醫療。
(三)《門診大病審批表》、《門診大病處方本》、《門診大病就診服務協議》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統一制作。本辦法實施后新辦和換發《門診大病處方本》,應貼患者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并加蓋發本定點醫療機構醫保辦騎縫章。
(四)接診醫生在接診時,應當核對持《門診大病處方本》患者身份,杜絕冒名頂替。對行動不便患者家屬代購藥品的,應要求代購人提供患者和代購人身份證。
(五)門診大病醫療應當嚴格按照“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用藥”的原則對癥醫療。
(六)門診大病診療項目和用藥范圍需符合自治區《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及醫用耗材支付標準目錄》及《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
(七)定點醫療機構在接診門診大病患者時,應當按照《門診大病處方本》所審批的病種進行診治,不屬于審批病種的治療行為及非醫保的醫療費用,不能開具在《門診大病處方本》上,應單另開具處方及檢查治療單。
(八)接診醫生在開具所需藥品及治療項目時,應當查看并計算《門診大病處方本》前次所開的藥品數量,如前期所開藥品未使用完,則不得再開處方。
(九)門診大病處方藥量每次最多不能超過4周量(靜脈輸液不超過3天量、中草藥不超過7劑)。不得超量開藥或開具多種具有同一療效的藥品及重復檢查項目。
(十)參保職工因門診大病住院,出院時不得帶與門診大病相關的藥品。
第六條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治療符合規定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一個醫保年度內,個人先自付500元,其余部分在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內的,職工個人負擔30%,統籌基金支付70%。
第七條建立門診大病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各病種年度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由統籌地區醫保經辦機構在每年12月底前確定并公布。
第八條在一個醫保年度內,超過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的住院和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應通過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途徑解決。
第九條參保職工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門診大病醫療費用,個人應負擔的部分由個人帳戶資金或現金支付,統籌基金應支付的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向定點醫療機構結算支付。違反醫療保險政策規定及《醫療保險服務協議》發生的費用不得用醫療保險基金支付。
第十條市、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醫保經辦機構應當建立門診大病日常檢查制度,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大病審批、確認、服務工作的監督和檢查,發現違規的,除追回已發生的違規費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視違規情節,暫停或取消負有直接責任的醫師的醫保處方權,暫停或取消定點醫療機構的醫保定點資格;對以欺詐、弄虛作假或其他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基金的違法行為,應當依照社會保險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門診大病協議管理和復審換證辦法由市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制定,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后實施。
第十二條門診大病診斷技術標準、診療項目和用藥范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門診大病病種、診療項目和用藥范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統籌基金運行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十四條異地居住退休人員及公務員異地門診大病醫療,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實施,《銀川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特定病種管理試行意見》同時廢止。原各統籌地區已出臺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大病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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