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最新政策出臺,新出臺的土地征收政策,新出臺的土地征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該法規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補償和安置方式。一、征收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
新出臺的土地征收政策主要體現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該法規定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補償和安置方式。
一、征收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征收過程需遵循以下步驟:
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
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如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二、補償和安置
新政策強調了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需要支付以下費用: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
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補償款的計算方法也進行了調整,采用區片綜合地價,綜合考慮多種因素確定,并規定至少每3年調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此外,新政策還強調了農民的權益保護,包括不允許強征暴征、必須提前下發拆遷文件、以“先補后拆”為原則等。
總的來說,新出臺的土地征收政策更加注重保護農民的權益,確保征收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法律分析:不僅指出要保障農村居民耕地、宅基地權益,保障耕地資源得到合理有效的使用,加強耕地保護。對于土地征收制度也進行了相應的調整,其中就明確指出要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保障土地征收農村居民的知情權,并給予農村居民公平合理的補償,除此之外,土地征收過程中還需要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就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以及安置對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需要征收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內容。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采用有利于社會公眾知曉的方式,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法律分析:本次新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強調了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方可進行征收,本條列明五種符合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并留下一條兜底條款。五種具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可實施征收的情形為: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一、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然后第四條確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二、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稅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事項為地稅業務納稅人辦理時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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