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是什么地,土地征收和租用的區別,土地征收和土地租用是兩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方式,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以下是對這兩者的詳細解析:一、土地征收定義與性質: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土地征收和土地租用是兩種不同的土地使用方式,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以下是對這兩者的詳細解析:
一、土地征收
定義與性質: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土地征收是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重要表現。
實施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土地征收必須經過一系列嚴格的程序,包括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土地現狀調查、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聽證(如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方案不符法規)、辦理補償登記、簽訂協議等。
補償與安置:征收土地時,國家應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以保障其生活水平和合法權益。
二、土地租用
定義與性質:土地租用是指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將土地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土地租用是一種債權關系,不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歸屬。
租用對象與用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以通過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這表明,土地租用主要適用于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
租用期限與合同:土地租用應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如土地界址、面積、使用期限等。此外,租用期限通常較短,到期后可續租或終止租用關系。
綜上所述,土地征收與土地租用的主要區別在于:
性質不同:土地征收是國家行使土地所有權的表現,涉及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土地租用是債權關系,不改變土地所有權歸屬。
實施程序不同:土地征收必須遵循嚴格的法定程序;土地租用則相對靈活,主要依據雙方簽訂的租用合同進行。
補償與安置不同:土地征收涉及較高的補償費用和安置責任;土地租用則主要支付租金,不涉及安置問題。
法律分析:土地征用和租用的最主要區別: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土地租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永久基本農田;(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法律分析:征用具有行政強制性,而租用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建立的。1、土地征用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據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批準,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后,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收歸國有的行政行為。國家行政機關有權依法征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土地等。2、國有土地租用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出租給使用者使用,由使用者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支付租金的行為。國有土地租賃是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一種形式,是出讓方式的補充。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土地流轉是指土地經營權流轉,其含義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在土地承包期限內,可以通過轉包、轉讓、入股、合作、租賃、互換等方式將土地經營權(使用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或經濟組織,即保留承包權,轉讓使用權。出租是指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條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并向發包方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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