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是什么樣的,國家征地工作的程序,一、國家征地工作有什么程序土地征用系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上。征地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1、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
一、國家征地工作有什么程序
土地征用系指國家通過行政主體對非國家所有的土地進行強制有償的征購和使用,目前主要體現在國家對集體土地的征用上。征地工作應包括以下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二、農民土地被征收時享有哪些權利
1、土地所有權及使用權
維護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
2、預征知情權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政府應將預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3、調查結果確認權
預征土地現狀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
4、申請預征聽證權
經農戶申請,國土資源部門應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5、參與報批權
被征地農民知情、確認的有關材料為各級政府在征地報批時的必備材料。
6、批復結果知情權
土地征收批復文件下達后10日內,人民政府應將批復結果公告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7、土地補償知情權
土地補償征收公告后45日內,由國土資源局對土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
8、調查結果核準權
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時,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進一步核準。
9、補償方案聽證權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補償登記權
未依法進行征用土地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11、要求公告權和拒絕辦理補償、安置手續權
未依法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依法要求公告,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
12、對補償標準爭議權
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有權提出協調申請;有權提出裁決申請。
13、拒絕履行政令權
土地補償費未全額到位有權拒絕交出土地、有權阻止施工。
14、恢復耕種權
土地征收批復后二年內沒有實施,造成土地荒蕪的應由批準的政府批準收回,交由原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15、舉報違法權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占用土地等行為都有權舉報。
實施征地工作的程序主要分為兩個部分,第一個是征地項目的批準程序,第二個是征地工作的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收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
1、發布征地公告;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被征地土地所在地的市、縣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被征收土地的村內張貼《征地土地公告》。該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征地批準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批準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3)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途徑、社保情況;
(4)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期限和地點
2、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地上附著物產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到《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3、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4、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1)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和數量;
(2)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3)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4)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5)社保費用的籌集方法、繳費比例和辦法;
(6)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5、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6、土地交付,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國家征地工作程序可分為批準程序和實施程序。
(一)征地的批準程序為:
1、建設項目依法經國務院或省政府批準;
2、建設單位向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
3、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審查后擬訂征用土地等方案;
4、經市、縣政府同意后逐級上報;
5、征用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國務院或者省政府批準。
(二)征地的實施程序為:
第一、發布征地公告;
第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六土地交付。
如何推進征地拆遷工作
推進征地拆遷工作需要做好以下基本工作:
1必須考慮被拆遷人現實利益;
2原原本本公布拆遷政策不要留貓膩、不要搞變通;
3公布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必須做到人人知曉;
4原原本本公布所有被拆遷人的拆遷資料讓大家心明眼亮;
5做好被拆遷人的思想工作。
如何高效完成征地拆遷工作
高效
征地拆遷
工作的方式是:
1.注重調查研究準確把握各方的心理特征;
2.注重多措并舉充分發揮拆遷工作隊伍的骨干作用;
3.注重深入分析積極搞好協調服務做到按規律辦事;
4.注重實事求是靈活運用政策維護群眾的合法利益;
5.做到堅持公開、公正堅持依法推進堅持正面引導。
征地工作流程具體有哪些步驟
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3.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如何向本單位工作人員要國家賠償費用
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第31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賠償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一)有本法第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形的;
(二)在處理案件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條例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照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31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責令承擔或者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決定后應當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有關工作人員、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依照財政收入收繳的規定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司法局司法鑒定科的工作程序是怎么樣的
司法鑒定工作一般應按下列步驟進行:
(一)審查鑒定;
(二)查驗送檢材料、客體審查相關技術資料;
(三)根據技術規范制定鑒定方案;
(四)對鑒定活動進行詳細記錄;
(五)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分析:征用土地的程序如下:1、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征地方案;2、向上級人民政府申報批準;3、批準后,公布方案;4、進行征地補償登記;5、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6、實施方案。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1、發布征地公告,征地公告由縣級或市級國土資源部門實施。2、征詢村民意見。3、實地調查與登記。4、一書四方案。5、張貼征地公告。6、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7、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8、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9、土地補償登記。10、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法律依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
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進行修改。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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