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集體征地補償耕地標準文件,東莞市集體征地補償耕地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一、土地補償費通常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
東莞市集體征地補償耕地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通常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二、安置補助費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根據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來確定。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需注意,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三、青苗補償費
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
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
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如能得到收獲,則不予補償。
多年生的經濟林木,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
四、其他附著物的補償
征收土地涉及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
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此外,如果是房屋拆遷補償,還會涉及到房屋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以及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
綜上所述,東莞市集體征地補償耕地標準是一個綜合多方面的考量,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以及其他附著物的補償。具體補償金額需根據實際情況和相關政策規定來確定。
東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質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最低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對分別委托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訂。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價總額的30%。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四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一)產權不明晰的;(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第三十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收回被拆遷房屋相關的權屬證書,在拆遷完畢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法律分析:東莞征地補償標準耕地:128.70萬元/公頃,園地:99.00萬元/公頃,《標準》僅適用于征收集體農用地、集體未利用地,征收集體建設用地的,補償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標準》僅包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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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東莞市集體征地補償耕地標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