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拆遷魚塘拆遷魚補償明細標準,唐山市魚塘拆遷補償明細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魚塘附屬設施和魚苗等的相關補償。一、土地補償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魚塘所占土地被征
唐山市魚塘拆遷補償明細標準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魚塘附屬設施和魚苗等的相關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魚塘所占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用作土地補償費,具體數額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平均每畝約為13.8萬元。
二、安置補助費
安置補助費是為了安置因征收土地而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方式為: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乘以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再乘以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對于魚塘的征收,安置補助費會依據實際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三、魚塘附屬設施和魚苗等的相關補償
魚塘附屬設施配房的補償費:根據附屬設施的實際價值和損失情況進行補償。
魚苗及人工成本和飼料費用的賠償:足額支付征收魚塘的整個魚苗的賠償費用,以及平常喂養魚苗投入的人工成本和飼料費用。
魚塘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招投標費用等補償:針對魚塘的剩余使用年限和招投標等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也會給予相應的補償。
綜上所述,唐山市魚塘拆遷補償明細標準是一個綜合多方面的考量,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具體的補償數額和方式還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和具體政策來確定。
法律分析:養殖場拆遷補償標準是沒有統一規定的,養殖場(魚塘、養豬、羊、牛等)的征收補償包括四方面:對地的補償;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停產停業的補償;合理的拆遷費用。
其一,對地的補償:
(1)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 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其二,對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有房屋的,最低補償建筑成本價;有果樹的,按照是否屬于盛果期進行補償。
其三,停產停業的補償:
依照自己前三年的年均收入衡量自己的停產停業損失,最終按照“停產停業期限”與“停產停業年均收入”的乘積來判斷。
第四,合理的搬遷費用:
搬遷自己各種設備、動物、生活用品所需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養殖場拆遷賠償明細具體如下:
1、土地使用權補償:養殖場占用的土地往往都是通過租賃或者轉讓等方式獲得的,因此在進行拆遷時,需要按照當地的土地使用權政策進行相應的補償。
2、建筑物及附屬設施補償:養殖場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如豬舍、飼料加工房等也需要進行補償。這些建筑物的面積、結構、新舊程度等因素都會影響其補償標準。
3、停產損失補償:如果養殖場因為拆遷而無法繼續經營,那么可以要求給予停產損失補償。這通常包括工人工資、水電費、設備折舊等方面的費用。
4、其他損失補償:除了以上幾個方面外,還有一些其他的損失也需要得到補償,例如搬遷費用、過渡期生活費用等。
養殖場拆遷賠償明細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土地使用權:如果養殖場的土地是通過租賃獲得的,需要確認土地使用權是否屬于合法租賃,并了解租賃期限和土地使用權補償的相關規定。
2、建筑物及附屬設施:需要詳細了解養殖場的建筑物和附屬設施的數量、種類、面積、結構、建造時間和價值等,以便在拆遷時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3、停產損失:如果養殖場因拆遷而停產,需要計算停產期間的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工人工資、飼料成本、養殖動物的損失等。
4、搬遷費用:需要考慮養殖場在拆遷過程中的搬遷費用,包括但不限于運輸費、裝卸費、臨時安置費等。
5、過渡期生活費用:如果拆遷導致養殖場需要過渡期,需要計算過渡期的生活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工人的生活費、住宿費等。
6、其他損失:需要考慮其他可能產生的損失,如設備折舊、財務成本等。
綜上所述,在面對養殖場拆遷問題時,應該根據當地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規定,與相關部門進行協商和溝通,爭取合理的補償和安置方案。同時,被拆遷人也應該積極配合政府的拆遷工作,確保社會穩定和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第二十二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建設單位應該支付土地補償費、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助 費,標準如下:
1、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相關規定的價格政策,按照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 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照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相應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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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李娜娜律師
來源:頭條-唐山市拆遷魚塘拆遷魚補償明細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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