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魚塘,種魚和魚苗的未來損失給補償嗎?,在魚塘被拆除之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捕撈種魚和魚苗,不會產生魚的損失;魚苗年產值屬于將來可得利益,不屬于征收補償范圍。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園地和魚塘,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
在魚塘被拆除之前,被征收人可以自行捕撈種魚和魚苗,不會產生魚的損失;魚苗年產值屬于將來可得利益,不屬于征收補償范圍。
征收水田、旱田、菜地、園地和魚塘,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按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支付。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青苗補償標準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由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組織測算,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并應當定期調整。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如何合理的獲得征地拆遷補償
首先是得知要占地強拆時及時留存對我們有利的證據,比如土地承包證、房屋所有權證明、地上附著物及房屋等現狀的證明(拍照片、攝像等);
其次是要他們要主動出示相關的法律手續,以證明其占地及拆遷的合法性,誰是占地、拆遷的主體;
然后占地拆遷補償不合理絕不在對方要求的相關材料及補償協議上簽字,即使土地被占、房屋被拆。
目前我國對魚塘征收魚苗的補償標準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魚苗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可查看被征收地的補償方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一、國家征收水產養殖場應怎樣補償
1、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按照相關記載的結構、用途等進行評估,具體評估價值以評估公司評估出來的為準。
2、沒有房屋產權證、不動產登記證,按照重置成本價評估,也是以評估公司評估的價值為依據。大概在500-1000元,具體要看房屋結構。
2、有土地使用權證,根據土地使用證記載信息進行評估土地出讓、劃撥等價值進行補償。
3、魚塘等養殖產品,根據資產評估公司或農業部門評估結果為準進行補償。
4、企業的營業損失等,要看當地政府政策是否有補償標準,有補償標準按照上面的標準進行補償。具體詳見當地征收補償條例。
目前我國對魚塘征收魚苗的補償標準是沒有具體規定的,不同的地區不同的魚苗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具體可查看被征收地的補償方案。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嚴重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的行為
第一類: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產經營自主權。
如干涉農民自主安排的生產經營項目,強迫農民購買指定的生產資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銷售農產品。
第二類:違法收回農戶承包地。
如強行收回外出務工就業農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頂欠款,違法收回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的承包地,以劃分“口糧田”和“責任田”等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標承包,用收回農民承包地的辦法搞勞動力轉移等。
第三類:違法調整農戶承包地。
如承包期內用行政命令的辦法硬性規定在全村范圍內幾年重新調整一次承包地,借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之機重新承包土地等。
第四類:不落實二輪承包政策。
對適合實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輪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執行延長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與農戶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不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超額預留機動地等。
國家也是會對公民的房屋或者是土地進行拆遷的,那么在拆遷后為了補償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也是規定了要在拆遷后支付一定的拆遷補償費用,在確定拆遷補償費用時一般會根據當地的經濟水平來核算,如果在協議履行的過程中有任何違規行為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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