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征地補償不合理到哪里投訴,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
征地補償不合理可向當地縣級政府反應,如果說不能得到解決可以向省級土地管理部門反應。
認為土地補償款的分配不合理的、不合法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到法院起訴的程序與其他普通民事案件相同,但是要有針對性的提供補償款分配不公平、不合理、不合法的證據,由法院進行判斷。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補償費數額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九條規定: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十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研究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進行修改。
一、征地補償的流程是怎么樣的?
1、公告
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征收土地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公告,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鄉(鎮)、村予以公告。
2、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公告規定期限內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3、公告、征地補償方案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4、爭議的處理
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5、補償費用的支付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所有者所有。安置補助費專款專用,根據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情況支付。
泰州市征地補償標準如下:《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第七條規定,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規定足額補償。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第八條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前款規定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一)一類地區每畝1800元;(二)二類地區每畝1600元;(三)三類地區每畝1400元;(四)四類地區每畝1200元。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由各市人民政府按照《江蘇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和前款的規定作相應提高。第九條規定,征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一、二、三、四類地區分別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人數,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數計算;征收其他農用地的,按照該土地土地補償費總和的70%除以當地人均安置補助費計算。
泰州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按照下列標準確定:
(一)土地補償費,以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計算。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最低標準為:市區為1600元/畝,四市為1400元/畝;城市規劃區內常年(連續三年以上)蔬菜地平均年產值最低標準為1900元/畝。
1、征用耕地(含糧田、蔬菜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2、征用精養魚池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計算;征用其他養殖水面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8倍計算;
3、征用果園或其他經濟林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計算;
4、征用其他農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計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
6、征用集體所有的非農業建設用地的,按其鄰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8-10倍計算。
(二)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人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個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補助費最低標準為:市區為18000元,四市為13000元。征用養殖水面、果園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標準的70%計算。征用未利用地和農民集體所有非農業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三)青苗補償費,一般以被征用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0%計算。一年生農作物按全年年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或適當補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布預告之日起,突擊搶種搶栽的作物不予補償。
(四)附著物補償費按《泰州市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予以補償。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各市(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不低于70%的土地補償費和全部安置補助費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資金,將其余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
征地的各項補償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到位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權拒絕交地;征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拖延交地。
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納入公積金管理,必須用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以及解決歷史遺留的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問題,不得挪作他用。
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安置補助費標準,市及各市人民政府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物價水平等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各市人民政府將調整情況報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綜上所述,各地征收標準及征收方式不盡相同,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可以慢慢協商,以便得到雙方都滿意的征收補償方式及數字,在談攏土地征收補償后,還需要簽訂相關的征收協議,這樣雙方的權利及義務才能得到保障。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泰州市征地補償費分配辦法2020
●泰州土地征收賠償
●泰州市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泰州征地補償標準文件
●泰州土地征用
●泰州市土地征用補償標準
●2020泰州農村土地征地補償
●泰州土地征收賠償
●泰州市征收補償標準
●泰州征收辦
●李先生訴江蘇省泰州市姜堰交通建設投資發展有限公司房屋搬遷補償合同糾紛一案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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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泰州市征地補償不合理到哪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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