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辦案,征收補償不合理,憑什么讓簽字,長春辦案,征收補償不合理,憑什么讓簽字
一、土地補償費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據國家規定的價格政策,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下同)的六倍計算;
2、征用魚塘、藕塘、養殖場、果園、竹園、林地等土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五倍計算;
3、征用柴山、灘地、水塘、葦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該土地年產值的三倍計算;
4、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房屋由建設單位另行征地移遷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給予補償;
5、征用無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補償。
二、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
1、青苗補償費,一般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能收獲的不予補償。多年生經濟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設單位付給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或作價收購;
2、房屋拆遷,按房屋結構、面積、新舊程度,給予合理補償;違章建筑物和開始協商征地后突擊搶栽的樹木、突擊搶建的建筑物,不予補償;
3、農田水利工程及機電排灌設施、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和電力、廣播、通訊設施等附著物,按照實際情況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
三、安置補助費
1、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在一畝以上的被征地單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三倍;征地前農業人口人均耕地不滿一畝的被征地單位,征用每畝耕地安置補助費以年產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減少零點一畝,安置補助費相應增加年產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過年產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補助費,按該土地年產值和略低于鄰近耕地的安置補助倍數計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無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四、按照本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五、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應當屬于個人的附屬物和青苗補償費付給本人外,其他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有關鄉(鎮)村商定處理,用于組織被征地單位發展生產、安排多余勞動力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征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標準和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規定另行制定。
為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做到依法征地,合理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依據國務院、國土資源部和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公布長春市市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等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1、本次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適用范圍是指長春市市區的朝陽區、南關區、寬城區、二道區、綠園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凈月經濟開發區和汽車產業開發區。
2、本次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指征收農村集體土地時發生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
3、本次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一類區160元/平方米;二類區120元/平方米;三類區100元/平方米;四類區80元/平方米;五類區70元/平方米;六類區65元/平方米;七類區50元/平方米。
4、征收土地時,安置補助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70%計算,土地補償費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30%計算。
5、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國有農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比照該區域內征收集體土地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給予補償。
6、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菜地上的青苗按照3.5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其它耕地上的青苗按照2.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
7、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等需要臨時使用土地,使用期為1年的,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10%給予補償;使用期為2年的,按20%給予補償。
8、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和地下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可參照國有土地拆遷法規給予補償。
9、建設項目占用菜地的,新菜地建設基金按照3.5元/平方米乘以相應的倍數收取;占用其它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照2.0元/平方米乘以相應的倍數收取。
10、土地征收前,市政府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后,在擬征收土地上突擊搶種、搶栽、搶建的農作物、樹木和設施,不予補償。
11、榆樹市、農安縣、德惠市、九臺市和雙陽區要根據本地實際,另行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報市政府備案。
12、合隆鎮執行農安縣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米沙子鎮、萬寶鎮執行德惠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卡倫鎮、東湖鎮、龍嘉鎮執行九臺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
13、國家和省對交通、水利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征地補償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14、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公布長春市市區耕地平均年產值和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長府發〔2008〕9號)同時廢止
長春市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市政府為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根據上文中的長春市具體的征地補償標準,可以看出這一政策保障了農民的生活水平不會因征地而降低,保障了農民的長遠生計,是我國政府對農民權益的合理保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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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圣運律師
來源:臨律-長春辦案,征收補償不合理,憑什么讓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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