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進口水產品食品進口商備案費用,浙江進口水產品食品進口商備案不涉及具體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這一規定并未明確提及備案費
浙江進口水產品食品進口商備案不涉及具體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這一規定并未明確提及備案費用,因此,可以推斷出進口商備案是一個行政程序,通常不涉及費用。然而,具體情況可能會因地區和具體操作流程而有所不同,建議咨詢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獲取更準確的信息。
進口商備案是法律規定的義務:為了確保進口食品的安全,我國法律規定了進口商需要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進行備案。
備案程序通常不涉及費用:根據法律規定,備案是一個行政程序,并未明確提及需要繳納費用。
咨詢當地部門以獲取準確信息:由于具體情況可能因地區和操作流程而異,建議直接咨詢當地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獲取關于備案流程和可能產生的費用的準確信息。
2015年10月1日實施的《食品安全法》對食品進出口的管理做了更嚴格的規定,不僅針對食品,還對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做了限制。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負責進出口食品的監督管理。新《食品安全法》對進出口食品的規定主要是在第六章這一內容,詳見下文:第六章食品進出口第九十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出口食品安全實施監督管理。第九十二條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進出口商品檢驗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檢驗合格。進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按照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的要求隨附合格證明材料。第九十三條進口尚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或者其委托的進口商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交所執行的相關國家(地區)標準或者國際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相關標準進行審查,認為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決定暫予適用,并及時制定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進口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對前款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檢驗結果應當公開。第九十四條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向我國出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標簽、說明書的內容負責。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審核制度,重點審核前款規定的內容;審核不合格的,不得進口。發現進口食品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進口商應當立即停止進口,并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召回。第九十五條境外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對我國境內造成影響,或者在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中發現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風險預警或者控制措施,并向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部門通報。接到通報的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國內市場上銷售的進口食品、食品添加劑實施監督管理。發現存在嚴重食品安全問題的,國務院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通報。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及時采取相應措施。第九十六條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進口食品的進口商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應當經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注冊。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因其自身的原因致使進口食品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撤銷注冊并公告。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定期公布已經備案的境外出口商、代理商、進口商和已經注冊的境外食品生產企業名單。第九十七條進口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有中文標簽;依法應當有說明書的,還應當有中文說明書。標簽、說明書應當符合本法以及我國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要求,并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預包裝食品沒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不得進口。第九十八條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劑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應當符合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第九十九條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出口食品符合進口國(地區)的標準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和出口食品原料種植、養殖場應當向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備案。第一百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收集、匯總下列進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時通報相關部門、機構和企業:(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食品實施檢驗檢疫發現的食品安全信息;(二)食品行業協會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進口食品安全信息;(三)國際組織、境外政府機構發布的風險預警信息及其他食品安全信息,以及境外食品行業協會等組織、消費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應當對進出口食品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實施信用管理,建立信用記錄,并依法向社會公布。對有不良記錄的進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加強對其進出口食品的檢驗檢疫。第一百零一條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可以對向我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國家(地區)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和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估和審查,并根據評估和審查結果,確定相應檢驗檢疫要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第五條
列入目錄的進出口商品,由商檢機構實施檢驗。前款規定的進口商品未經檢驗的,不準銷售、使用;前款規定的出口商品未經檢驗合格的,不準出口。本條第一款規定的進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國家規定的免予檢驗條件的,由收貨人或者發貨人申請,經國家商檢部門審查批準,可以免予檢驗。
法律分析:進境備案清單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設立的對內貿貨物跨境運輸業務的管理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監管操作規程(試 行)》要求,一般是進口貨物至保稅區、保稅庫、物流園區等特殊監管區域的海關申報備案的單據,用于海關申報的。
法律依據:《進境備案清單》
第十七條 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運輸工具抵達進境口岸時,運輸工具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向進境地海關申報跨境運輸艙單,并發送艙單電子數據。
第十八條 裝載跨境運輸貨物的船舶抵達進境地海關時,海關應收取相應的理貨報告。
第十九條 跨境運輸貨物進境后,經營企業或其代理人應填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內貿貨物跨境運輸進境備案清單》(以下簡稱《進境備案清單》,見附件4)向進境地海關申報。
第二十條 進境地海關接受申報時,應收取以下單證:
(一)《進境備案清單》;
(二)貨物提(運)單;
(三)海關需要的其他單證。
第二十一條 進境地海關按以下流程辦理跨境運輸貨物的相關手續:
(一)根據《進境備案清單》“隨附單據”欄中聯系單預錄入號,調閱《聯系單》和《出境備案清單》的電子數據,并審核其內容是否一致;
(二)驗核集裝箱號、關鎖號;
(三)辦理《進境備案清單》電子放行手續,核銷進境艙單;
(四)在提(運)單上加蓋海關放行章;
(五)核銷《聯系單》電子數據,并向出境地海關發送電子回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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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浙江進口水產品食品進口商備案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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