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的養豬場被拆除,雖然在一審判決中獲得了法院的支持,但王某覺得賠償數額太低,后在律師幫助下,經過爭取,最終二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
河南的王某在自己的土地上建設了一處養豬場,后進行了加蓋。2013年,王某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2018年12月20日,當地區政府組織人員對王某的豬場進行拆除,拆除過程中因王某請求自行拆除,鼓樓區政府即停止了此次拆除行為。
2019年3月,涉案養殖場被拆除。王某對拆除行為不服,訴至法院,請求依法確認區政府2019年3月1日的拆除行為違法,并責令區政府對于該養殖場依法進行賠償。
一審法院認為,行政機關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應當履行催告、沒有合法手續執行決定、公告等法定程序,依法保障當事人的陳述、申辯權利。本案中,鼓樓區政府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拆除涉案豬場履行了上述法定程序、保障了原告的陳述和申辯權利,故鼓樓區政府拆除涉案豬場行為未履行法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以確認違法。
法院還認為。為合理照顧養殖場的建筑材料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酌定賠償王某豬場建筑物建筑材料損失;結合養殖場的主張和提供的照片反映的實際情況,酌定了果樹的賠償數額;同時酌定對于三相電表、太陽能、電熱水器、空調、壓力罐、飼料機、電線、網線等物品進行賠償。
王某認為一審判決賠償數額明顯過低,無法彌補自己的損失,在律師幫助下,遂提起上訴。
河南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確認鼓樓區政府拆除涉案豬場的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核心問題是于店養殖場的損失賠償數額如何確定問題。
河南省高院認為,一審法院酌定賠償涉案豬場建筑物建筑材料損失、果樹損失明顯偏低,結合王某的的訴訟請求和相關證據材料,根據案涉養豬場實際情況,并結合物品折舊情況,河南高院最后判決確立的賠償數額,是一審判決確立數額的5倍。
對于該案,王有銀律師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本案中最終的賠償數額,相對公平地保護了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房屋被征收拆除,爭取合法權益之路難免會耗費時間、精力,需要了解法律法規,還得清楚政策規定,這也是拆遷戶能否最終獲得合理補償的關鍵。”王有銀律師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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