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規招商引資2025,招商引資關于土地出讓金可以延遲緩交嗎,招商引資過程中,關于土地出讓金的延遲緩交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判斷。一、土地出讓金的繳納規定通常情況下,土地出讓金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進
招商引資過程中,關于土地出讓金的延遲緩交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規進行判斷。
一、土地出讓金的繳納規定
通常情況下,土地出讓金應當在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后按照約定的時間和金額進行繳納。這是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基本規則,也是土地使用權人應盡的義務。
二、延遲緩交的可能性
雖然常規情況下土地出讓金應按期繳納,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可能存在延遲緩交的可能性。這通常涉及到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之間的協商和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如果土地使用權人面臨資金困難,可能會與政府協商延遲繳納土地出讓金,或者通過法律途徑申請緩交。
三、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條文直接規定土地出讓金可以延遲緩交。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變更合同條款,包括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時間和方式。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達成一致,可以對土地出讓金的繳納時間和方式進行適當調整。
四、總結與建議
綜上所述,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土地出讓金可以延遲緩交,但在實際操作中,通過政府與土地使用權人的協商和法律程序,可能存在延遲緩交的可能性。建議在這種情況下,雙方應明確協商結果,并盡可能通過書面形式進行確認,以避免后續糾紛。同時,土地使用權人也應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政府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的表現形式主要包括: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會議紀要形式減免;緩繳、緩征土地出讓金變相減免;采取“先征后返”形式違規減免;降低地價減免;以土地換項目方式流失;以租代征減免;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其他減免方式。此外,還存在以實物抵頂土地出讓金、少收以租賃方式出讓土地的情況。
法律分析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國稅函[2005]436號)文件的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因減免土地出讓金而減免契稅。
政府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的表現形式
1.政府以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會議紀要等形式減免土地出讓金。
1)各級地方黨委、政府制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形式減免土地出讓金。
2)政府以會議紀要形式減免土地出讓金。
2.以緩繳、緩征土地出讓金的方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
3.采取“先征后返”的形式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
4.采取降低地價的辦法減免土地出讓金。主要是降低出讓土地的級別,將一類地按二類地批,將好地按次地批,不執行最低限價的規定違規降價。
5.“以土地換項目”方式流失土地出讓金。
6.“以租代征”形式減免土地出讓金。未經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而是通過租賃的方式取得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
7.不嚴格執行土地出讓“招、拍、掛”制度,采取“暗箱操作”、“虛假掛牌”和低價協議轉讓等方式出讓土地。
8.其他減免方式。
9.除了以上幾種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的現象外,還存在著以未經評估的實物、房屋抵頂土地出讓金;少收、不收以租賃方式出讓土地的土地出讓金;土地未批先用、批少多用;土地低價人股、少計國有股權等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
結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免征土地出讓金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征收契稅的批復》的規定,對承受國有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土地出讓金,要計征契稅,不得減免契稅。政府違規減免土地出讓金的表現形式包括制定優惠政策、會議紀要減免、緩繳、緩征、先征后返、降低地價、以土地換項目、以租代征、不嚴格執行招、拍、掛制度等方式。此外,還存在其他以實物抵頂、少收或不收租賃土地出讓金、未經批準先用土地等變相減免土地出讓金的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用地 第一節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拍賣、招標或者雙方協議的方式。
商業、旅游、娛樂和豪華住宅用地,有條件的,必須采取拍賣、招標方式;沒有條件,不能采取拍賣、招標方式的,可以采取雙方協議的方式。
采取雙方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土地出讓合同遲延交付土地違約金規定是按照相關當事人的約定來支付違約金。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土地受讓人未按出讓合同的要求的期限開發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可以進行罰款,但不會要求對方交納違約金的,如果不整改的,可能收回土地使用權。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一、出讓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出讓方的權利
地使用權出讓人享有以下權利:
(1)合同簽訂權。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書面的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2)合同解除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未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
(3)違約賠償請求權。土地使用者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履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未按照出讓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解除合同,并可以請求違約賠償。
(4)無償收回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2、出讓方的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讓人應承擔以下義務:
(1)出讓土地使用權應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方式和其他條件,應按照國務院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2)依照出讓合同的約定交付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必須按照出讓合同約定提供出讓的土地。
(3)附隨義務。出讓人應當向土地使用者提供有關資料和文件,包括:土地的位置和環境;土層的深度、地表下的管線設施、土地的物理結構;建筑容積率、密度、凈空限制等各項規劃要求。
(4)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上繳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5)擔保義務。土地使用權出讓人在出讓土地使用權時,應保證土地使用權人所取得的權利不被第三人追索。
法律主觀:所謂 土地出讓金 返還或獎勵款,就是在 土地出讓 過程中,企業按照招拍掛確定的土地競拍金額全額繳納土地出讓金并取得了土地出讓票據以后,根據地方政府的規定,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一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一、土地出讓金的返還由兩部分組成: (1)土地的脫鉤費用、 拆遷補償 費、管理費及 土地流轉 的費用; (2)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 成本部分的返還流程: 土地整理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經由評估機構核實、國土部門認可后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的返還根據框架性協議,本級財政留成部分向政府提出申請,由財政部門返還。 二、土地出讓金返還的稅收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取得的政府補助收入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有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以外,一般都屬于應稅范圍,應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到當地政府土地出讓金返還屬于稅費返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把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費返還排除在“財政撥款”之外,計入當期損益征收企業所得稅,原因有三個: 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后使經濟利益的流入和企業凈資產增加,符合企業所得稅法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 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 稅法也沒有必要在此問題上保持差異,這有利于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征管成本。 目前,土地出讓金返還相關規定尚無全國統一的專門法律 法規 加以整合、規范和約束,土地出讓金返還呈現一片亂象。 土地收入不能成為地方政府手中的“私房錢”,必須加強對土地出讓收益監管,從根本上遏制土地出讓金使用亂象。 自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以來,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個別地區為了促進地方經濟發展采取各種“財政補貼”變相減免稅,造成了對中央稅權的侵蝕。 對企業從當地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征稅,有利于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管理。 三、出于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的差異,企業會計準則已經把政府補助記入了“營業外收入”科目,
法律客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欠繳土地出讓金滯納金有上限嗎
我國法律沒有對欠繳土地出讓金交納滯納金的上限作出規定,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金錢給付義務的行政決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標準應當告知當事人。
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第四十六條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實施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超過三十日,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
行政機關實施強制執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經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已經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土地出讓金計算方法
1、有實際成交價的,且不低于所在級別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按成交價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出讓金,若成交價低于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則依照全部地價40%計算。
2、發生轉讓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補辦出讓時,按基準地價平均標準的40%計算。
3、通過以上方式計算的土地出讓金數額,土地使用權受讓人有異議的,由受讓人委托有資質的土地估價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價的40%計算土地出讓金。
4、劃撥土地使用權成本價格占土地價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60%,在以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計算出讓金時,必須將成本價格換算成市場土地價格,再按不低于40%的標準計算土地出讓金。
以上知識就是律師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我國法律沒有對欠繳土地出讓金交納滯納金的上限作出規定,但依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加處滯納金的數額不得超出金錢給付義務的數額。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是由財政部門返還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是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一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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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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